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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年04月《小康》上旬刊
  栏目:评论
评论:在共克时艰中更要对假货说不

★文 /任燕芳

  中国小康网 独家专稿

  文/任燕芳

  新冠肺炎疫情引发了病痛、伤逝和收入降低、工作机会减少等各种问题,没有人能够完全置身事外,同心同德、共克时艰是每位公民应尽的义务。在这个时候,放弃诚信、放弃心底的道德律,必然要受到道德的谴责和法律的惩罚。

  岁末年初,突如其来的新冠肺炎疫情使得各种防疫用品需求爆棚,而恰逢春节假期,国内工厂产能不足导致供应严重短缺,许多人便转而求助于网购或海外代购,这些人当中有的无暇分辨真假,有的可能也不懂得如何分辨,部分经营者实在经不起诱惑,想要大赚一笔,于是涨价之外,各路假冒、劣质产品也纷纷借“疫”抬头。

  这段时间市场常见的情况大致有四种:一是口罩、酒精等防疫用品质量参差不齐,比如口罩开线、产品过期等;二是部分商家擅自售卖属于三无产品的防疫用品;三是以防疫为噱头,夸大或虚假宣传普通口罩的防护功效,或者以普通一次性口罩冒充医用口罩;四是销售假冒品牌口罩、进口口罩等。

  该怎么办呢?为避免落入陷阱,最稳妥的办法是在购买之前核实卖家资质、诚信度等事项,并查阅产品详细信息,尽量通过正规渠道购买,做到有迹可查,将来也可作为维权依据。

  而对于生产者和销售者,货物交付后责任并未截止,仍然有可能承担各种法律责任。首先,消费者可主张的民事权利包括但不限于:要求经营者更换、退货(7天无理由退货)、赔偿损失; (造成人身损害的)要求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因误工减少的收入、残疾生活辅助具费、残疾赔偿金、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等; (有欺诈行为的)要求增加赔偿所受损失至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三倍价款(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 (明知存在缺陷并造成死亡或者健康严重损害的)要求所受损失二倍以下的惩罚性赔偿。

  如果有违《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其他有关行政部门有权责令当事人改正,还可以根据情节处以警告、没收违法所得、罚款,甚至责令企业停业整顿、吊销营业执照等。各地已经陆续有相应案例。

  一般来说,口罩按照使用功能可分为民用口罩、医用口罩、劳保口罩等,其中医用口罩能有效过滤有害飞沫、病毒,防止疾病传染,在这次疫情防控中用量巨大,成为假冒伪劣产品的重灾区。但不管哪一种口罩,制假售假都不只是道德问题,还有可能触犯刑律,遭受刑事处罚。例如违法制售伪劣民用口罩、劳保口罩的,将可能触犯刑法第一百四十条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而违法制售医用口罩则可能触犯刑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规定的生产、销售不符合标准的医用器材罪,后果特别严重的,可能被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高额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所以,消费者如果遇到这类问题,首先可以拨打市场监管部门电话,由市场监管部门来辨别商家是否属于无照经营或者违法经营;如果发现有侵犯《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的情形,对自己受到的实际经济损失和伤害可以依法诉请赔偿;情节严重者可以向公安机关报案,对经营者是否涉嫌生产、销售假冒伪劣产品罪,生产、销售不符合标准的医用器材罪、假冒注册商标罪、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是否涉嫌诈骗罪、故意伤害罪等罪名进行侦查并提起公诉,对其科以刑事处罚。

  诚信是交易的基本原则,疫情之下更要对制假售假行为零容忍。病毒的迅速扩散引发了病痛、伤逝和收入降低、工作机会减少等各种问题,没有人能够完全置身事外,同心同德、共克时艰是每位公民应尽的义务。

  因受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影响,备受关注的央视“3·15”晚会延期,不过消协仍然循例发布了各类消费维权典型案例。希望广大消费者能够提高自我保护意识和能力,做到勇于维权、科学维权、理性维权。良好消费环境的创造离不开每一个人的努力。在这个时候,放弃诚信、放弃心底的道德律,也就意味着放弃头顶的星空,必然要受到道德的谴责和法律的惩罚。

  [作者系山东康桥(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小康》·中国小康网 独家专稿)

  本文刊登于《小康》2020年4月上旬刊

 
编辑:王一
来源:小康杂志
发布时间:2020-04-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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