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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年09月《小康》下旬刊
  栏目:评论
评论:“翻包”与安检怎能混为一谈

★文 /郭倩

  中国小康网 独家专稿

  文|郭倩

  上海迪士尼的回应,七次提到安检,却不提备受网友诟病的“翻包”,由此被舆论批评“不真诚”“企图偷梁换柱”,显然,安检并不能成为“翻包”的“挡箭牌”。

  近日,上海迪士尼因禁止游客携带食品入园被告上了法庭,引起社会广泛关注。一时间,这座中国内地唯一的迪士尼主题乐园被推到了风口浪尖。多家知名媒体相继发表社评质问上海迪士尼“凭什么翻包”“凭什么搞双标”“凭什么如此霸道强硬?”眼看舆论矛头越来越多地指向自己,8月23日上海迪士尼在其官方网站上发布了《就上海迪士尼乐园游客须知的一些说明》(以下简称《说明》),试图就这一事件进行解释。但令人遗憾的是《说明》通篇回避了乐园食品政策的合理性及法律依据,并有意将“翻包”与“安检”混淆,称安检是“应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与各部门通力合作”,却只字未提广受网友质疑的“翻包”。反而引起了更强烈的舆论反弹。

  仔细分析,这一事件的焦点主要集中在两点:第一,上海迪士尼有没有权力禁止游客携带自备食品入园?第二,如果有,那么是否可以用“翻包”的方式检查,“翻包”是不是安检?对于第一个问题的答案,笔者认为是肯定的。正如浦东新区法院给本案的定性一样,游客与园方之间是一种“服务合同”的关系,游客是服务购买者,迪士尼是服务提供者,双方之间存续的是平等的契约关系。我国《民法总则》第八条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第一百四十三条规定,具备下列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二)意思表示真实;(三)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可见,只要双方意思表示真实且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那么“你情我愿”达成一致就可以约定不带自备食品入园。因此,无论上海迪士尼规定禁止自备食品入园的政策的出发点究竟是为了商业利益还是园区环境安全,只要游客愿意接受(游客如果不接受该项政策也可选择不入园游玩),那么就对双方有效,对双方都有约束力。

  关于第二个问题,答案应该是否定的。首先,游客接受禁止自备食品入园的规定并不意味着允许园方对其进行“翻包”;其次,“翻包”行为并不等同于“安检”,安检的方式和方法有很多,翻包与搜身类似,是对被检查人影响最大、侵犯最大的一种方式,不适合作为安检的常规方法予以使用;再次,“翻包”行为严重侵犯了被检查人的隐私,性质上是一种侵权行为。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经营者不得对消费者进行侮辱、诽谤,不得搜查消费者的身体及其携带的物品,不得侵犯消费者的人身自由。上海迪士尼的“翻包”行为已经严重违反了该条法律的规定。对此中国消费者协会专家委员会成员邱宝昌曾对媒体明确表示:“对大型游乐场所进行安检是符合相关规定的。但是,安检跟翻包是两个概念。翻包搜查消费者随身所带的物品与正常的设备安检是完全不同的,目的不同,检测方式也不同。安检是机器检查,配手持仪器或者设备,而翻包有违人格尊严。”

  并且,我们注意到,上海迪士尼的《说明》也存在语焉不详的问题,被疑有蒙混过关之嫌。《说明》中称:应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我们需要在所有游客进入上海迪士尼乐园之前,对游客及其携带的行李物品进行安检。我们与各部门通力合作,制定了游客入园的安检流程,并持续进行审视及优化,以确保其合法合规。那么,我们不禁要追问一句,依哪个法哪个规?与哪个部门合作?遗憾的是,《说明》中并未提及。

  事件发展至此,游客与上海迪士尼的诉讼还在审理中,真理越辩越明,从法律角度分析此事,可以越发清晰地看出园方食品政策及其落实手段的缺陷和弊端。希望上海迪士尼且行且珍惜,尽快调整食品政策特别是相关落实方法和手段。

  (作者系上海信和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小康》·中国小康网 独家专稿)

  本文刊登于《小康》2019年9月下旬刊

 
编辑:赤子
来源:小康杂志
发布时间:2019-09-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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