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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年02月《小康》上旬刊
  栏目:评论
养老服务应从管理推动走向治理趋动

★文 /庄宁

  在养老服务领域推动社会治理的重心下移,提高养老服务的社会参与和市场机制建设,注重多部门合作,提升服务的价值与人文关怀,是养老服务从“管理推动”走向“治理趋动”的有效探索。
  
  近日,民政部印发新年一号文件,即《关于贯彻落实新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明确要求做好贯彻落实深化养老服务“放管服”改革、推进养老服务发展的关键举措,一是不再实施养老机构设立许可,二是依法做好登记和备案管理,三是加强养老机构事中事后监管,四是做好法规政策修改和宣传引导。
  对于各级民政部门不再受理养老机构设立许可申请,不得再实施许可或者以其他名目变相审批,而是改为“备案登记”的举措,舆论普遍认为,这是对于2018年7月18日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取消养老机构设立许可等17项行政许可事项的法治化与制度化响应,同时也是养老服务业深化“放管服”改革的切实举措。此举将在更大程度上激发市场活力、调动人的积极性和社会创造力,聚焦市场主体和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营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
  站在新时代党和国家事业发展全局的视角,我们不难发现,取消养老许可折射出我国的养老服务业终于开启了从“管理”向“治理”改革迈进的关键一步。
  党的十九大报告提出了“打造共建共治共享的社会治理格局”“提高社会治理社会化、法治化、智能化、专业化水平”“实现政府治理和社会调节、居民自治良性互动”等社会治理创新的新理念与新举措,由“社会管理”向“社会治理”的转变表明,由政府单方面提供公共服务向协调社会力量共同参与解决社会问题的转变已成为新时代的重要特征。
  具体到养老领域,从顶层设计到基层执行,“老有所养”的重要发展目标需要一整套完善的制度体系来全面支撑与维系,只有在法制规范、政府主导的同时,努力调动社会各方力量,形成以家庭为基础的多方参与、共同分担的格局,才能真正实现老有所养的民生目标。
  养老机构许可制度自2013年7月1日起施行以来,最主要的窘境是“错位问题”长期得不到解决。首先是制度设计错位,体现在民政部门出具的行政指导意见书在实体机构办理建设、消防、卫生环保等审查或验收过程中,不具备相应的行政效力,办理难度大。第二是制度与现实的错位,大部分社会力量采用厂房、学校、医院等改建养老机构,消防验收前置与机构许可成立之间形成自矛盾循环,从发展角度看,“放管服”是大趋势,“放水养鱼”是社会刚需。“许可制”一定程度上制约了社会资本投入,制约了产业发展,特别是制度设计、制度与现实这“两个错位”,已成为行业发展的瓶颈。
  取消许可后,我们又要以何种姿态面对一个新的行业环境呢?社会治理理论无疑为我们提供了一种新的富有创见的思路,以“治理”为核心的制度改革趋动相较于以“管理”为习惯的传统行政运行更具有效率。
  社会治理研究发现,居民满意度是社会治理创新的出发点与落脚点,涉及养老服务的研究则提供了明确的信号:其一,我国目前养老满意度水平还有待提高;其二,养老资源的充足性与方便性是民众最关心的因素;其三,居住地区与养老社区类型均对居民养老的满意度存在显著影响。正是基于这些情况,《通知》中强调,各地要按照国务院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的要求,创新养老机构管理方式,推动建立养老机构综合监管制度。此外还要求各地积极探索建立健全养老服务信用评价、守信激励、失信惩戒等信用管理制度。
  当前,我国社会治理模式面临着快速发展和不断涌现的新社会事实及社会问题的挑战,在一个高度复杂性和高度不确定性的“新技术社会”时代,社会治理的变革和创新不仅是对历史发展的逻辑回应,更是紧迫的时代主题。在养老服务领域推动社会治理的重心下移,提高养老服务的社会参与和市场机制建设,注重多部门合作,提升服务的价值与人文关怀,是养老服务从“管理推动”走向“治理趋动”的有效探索。
  (作者系清华大学社会治理与发展研究院培训办公室副主任)
  
  
《小康》2019年02期上
  

 
编辑:
来源:小康杂志
发布时间:2019-02-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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