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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年01月《小康》下旬刊
  栏目:评论
依法而行是电商发展的长久之道

★文 /岳成

  构建起符合电子商务行业生态长远发展的外部环境,需要从顶层全局规划、谋划这一业态的前进方向,并将在法律与实践的交互过程中不断建立健全实施细则和操作方法。
  
  2019年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 (以下简称《电商法》)正式实施,以其开创性、回应性和包容性宣告电子商务法律新实践的大幕已经拉开。
  其开创性体现在:截至目前,世界上尚未有其它国家制定出系统的《电商法》。我国率先制定、出台一部具有综合性、调整电子商务全流程的法律,既是开创者,也是先行者,在加快我国电子商务法律进程的同时,也丰富了世界电子商务的实践成果。
  其回应性体现在:通观《电商法》全篇,整部法律在内容上都与社会实践紧密相关,诸多条文都可以还原为公众日常生活发生过的场景、存留过的疑问,或者对应着既往电子商务活动中的法律适用痛点。
  其包容性体现在:《电商法》调整、适用的内容与众多部门法交叉,其适用的内容既立足于鼓励发展电子商务新业态、推进电子商务诚信体系建设的“传统动作”,也以更长远的眼光将中国实践与国际规则等一系列电子商务和数字经济的“自选命题”考虑在内。
  但是,徒法不足以自行,如何将规范层面的权责界定、责任划分落实为实践层面的令行禁止、定纷止争需要科学规划、精准落实。而不少微商及代购在微信、微博等网络平台的反应,说明《电商法》从纸面到实践层面还有较长的路要走。
  具体而言,随着《电商法》的正式落地施行,电商从业者的众生相也随之出现:有些微商代购趁机涨价,有些微商代购选择暂停业务保持观望态度,也有些微商代购纷纷化身“灵魂画手”,开始在朋友圈用手绘图、拼音、英文或者抽象艺术画等形式来销售产品,企图以此种方式躲避电子商务监督管理部门的监管。这一方面反映了《电商法》对于电子商务这一业态的显著影响,另一方面也反映出一些电子商务经营者并未正确对待《电商法》的施行,企图以逃避监管的方式“野蛮生长”。
  而上述现象的背后,实际上与《电商法》对于电子商务经营者的强制性要求紧密相关。根据《电商法》第九条的规定,所谓电子商务经营者是指通过互联网等信息网络从事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经营活动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即《电商法》的适用对象既包括阿里巴巴、京东等电商巨头,也包括在微信、微博等平台售卖商品的“人肉代购”“微商”。根据《电商法》第十条、第十一条等相关规定,电子商务经营者应当依法办理市场主体登记、履行纳税义务等,即以往在微信、微博等网络平台终端活跃的个体微商,除了符合第十条的例外情形外,若要继续在互联网等信息网络平台从事商品代购、销售等活动,必须根据《电商法》的规定依法进行市场主体的审批登记和定期纳税,服从电子商务监管部门的管理和要求,否则可能将被处以相应的行政处罚。
  事实上,除了上述所要求的市场主体登记、纳税义务之外,《电商法》对电子商务经营者还作出了信息公示、信息披露、不得搭售、及时退换押金等规定,这对于一直以来处于自由生长、任性发展的中国电子商务从业者而言,无疑上了一道“金箍”,特别是对于一向以“小本生意”“个体散户”自诩的微商代购而言,意味着更多的成本投入与更有限的经营空间,对于他们来说,是知难而退还是退而结网抑或是趁机转型,是摆在面前需要作出选择的现实问题。
  如果说《电商法》实施之前,微商代购等的“野蛮生长”是中国电子商务发展的上半场,那么伴随着《电商法》的正式实施,中国电子商务业态实质上已吹响了下半场开赛的哨声。与上半场的任意、随性、缺少裁判相比,下半场则更加强调规则、合法和监管落实。希望《电商法》的颁布实施能够成为电子商务业态发展的转折点、助推器,对包括微商代购在内的所有电子商务经营者而言,真正推动中国电子商务发展的长远之道是:在中国电子商务上、下半场的转型之间,把握好中场调整的机会,审时度势、顺势而为、依法而行。
  (作者系首届全国十佳律师、北京岳成律师事务所创始人)
  
  
《小康》201901期下
  

 
编辑:
来源:小康杂志
发布时间:2019-02-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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