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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年07月《小康》下旬刊
  栏目:法治
法官观点:“阴阳合同”是偷税不是合理避税 属违法行为

★文 /姜先良

  同时,影视从业人员个人所得税的纳税申报中,还涉及另一法律主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八条,个人所得税,以所得人为纳税义务人,以支付所得的单位或者个人为扣缴义务人。作为向演艺人员支付劳务报酬的影视公司,有履行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的法定义务。“阴阳合同”应该是影视公司和劳务报酬所得人双方共同签订的,如果税务机关查证影视公司系“阴阳合同”的签订人之一,按照《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九条,影视公司应扣未扣、应收而不收税款的,税务机关对影视公司处应扣未扣、应收未收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同样要追究刑事责任。当然,如果所得人是演艺人员自己创办的“工作室”或法人公司,那么支付“劳务报酬”的影视公司就没有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的义务,也就不存在上述风险了。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规定,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或者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是偷税。纳税人偷税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依照《刑法》第201条,纳税人采取欺骗、隐瞒手段进行虚假纳税申报或者不申报,逃避缴纳税款数额较大并且占应纳税额百分之十以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并且占应纳税额百分之三十以上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扣缴义务人采取前款所列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已扣、已收税款,数额较大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据此,劳务报酬所得者和代扣代缴义务人如果利用签订的“阴阳合同”实施偷逃国家税款,依据本条应当以逃税罪追究相应的刑事责任。对此,《刑法修正案七》进一步明确了有关逃税罪的刑事立案标准。

  虚开发票属重罪

  无论劳务报酬的所得人是个人还是企业,其在劳务交易过程中都需要“合法凭据”来作为交易实质、支付款项的证明,也是纳税申报的法定凭据。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这里所说的“合法凭证”就是“发票”,支付“劳务报酬”的一方应取得所得人出具的“发票”。

  “阴阳合同”基本坐实了虚假事实,即对于取得劳务报酬的一方,其纳税申报的合同金额小于实际所得的合同金额,开具发票的所得人按照纳税申报的合同金额开具虚假金额的发票,就形成了虚假纳税申报和虚开发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开具发票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并加盖发票专用章;同时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虚开发票行为:(一)为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二)让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三)介绍他人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按照上述规定,劳务报酬所得人利用“阴阳合同”开具与真实劳务交易所得不符的发票,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虚开发票行为。根据该办法第三十七条,虚开发票的,由税务机关没收违法所得;虚开金额在1万元以下的,可以并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虚开金额超过1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非法代开发票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依照《刑法》第205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虚开、伪造和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的决定〉的若干问题的解释》,有货物购销或者提供或接受了应税劳务但为他人、为自己、让他人为自己、介绍他人开具数量或者金额不实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属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同时,受票方(影视公司)在明知的情况下,因接受虚开的发票,同样也涉嫌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获得劳务报酬的所得人通过签订“阴阳合同”逃避国家税收,如同时涉嫌构成逃税罪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基于签订“阴阳合同”并做纳税申报这同一行为事实,刑法上这属于想象竞合犯,同时构成两个罪,在处理上应当按一重罪进行定罪处罚。(姜先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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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姜先良 律师,北京市中闻律师事务所权益合伙人,北京市法院前法官,商业机构合规管理顾问专家。主要执业领域:企业合规管理与风险防控、公司争议解决、刑事辩护、民事案件执行、金融不良资产处置。

  本文刊登于《小康》2018年7月下旬刊

 
编辑:容与
来源:小康杂志
发布时间:2019-08-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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