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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7年12月《小康》下旬刊
  栏目:评论
姓氏文化因何值得尊重

★文 /王大良

  在党和国家越来越重视传承发展优秀传统文化的历史背景下,发扬光大姓氏文化中的优秀传统美德和具有时代意义的文化精神,进而重视家庭建设,促进下一代健康成长,是非常有必要的。
  
  最高人民法院日前发布了第17批指导性案例,其中《“北雁云依”诉济南市公安局历下区分局燕山派出所公安行政登记案》入选其中。在案例中,山东一对父姓“吕”、母姓“张”的夫妇要为刚出生的女儿起名“北雁云依”,还解释说“北雁”是姓,“云依”是名,但报户口时被派出所拒绝。夫妇因不服而把派出所告上法院,法院经过两次公开审理,又“一路惊动”省高院、最高法,最后由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释法一锤定音。
  因为给孩子起名而引起诉讼本来是一件小案,闹出这么大动静确属罕见,而原因正在于它的典型。不让新生的女儿随父姓或母姓,其做法也实在与众不同。2014年11月1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在民法领域首次作出立法解释,明确规定公民依法享有姓名权。公民行使姓名权,还应当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公民原则上应当随父姓或者母姓。有选取其他直系长辈血亲的姓氏,因由法定扶养人以外的人扶养而选取扶养人姓氏,有不违反公序良俗的其他正当理由等三种情形之一的,可以在父姓或者母姓之外选取姓氏。
  这里之所以要特别强调遵守社会公德和公序良俗,是说要尊重我国传统的姓氏使用习惯,并通过使用自己的姓氏表示对先祖的敬重和对家庭的热爱,借以自觉维护从祖先那里传承下来的伦理秩序和文化传统、伦理观念、人文情怀。如果仅凭个人意愿随意选取姓氏甚至自创姓氏,不顾社会公德和社会公共利益,不仅会造成对文化传统和伦理观念的冲击,也违背了社会道德和民风民俗。这对夫妇仅凭个人喜好自创姓氏,便是一种带有明显随意性的做法,当然也不会得到支持。也正因如此,最高法在把该案列为指导案例时表示,“该案例旨在明确公民选取或创设姓氏应当符合中华传统文化和伦理观念。仅凭个人喜好和愿望在父姓、母姓之外选取其他姓氏或者创设新的姓氏,不属于民法通则、婚姻法司法解释规定的‘有不违反公序良俗的其他正当理由’。”
  全国人大和最高法之所以明确划出了姓氏使用的红线,还因为我国的姓氏文化的确博大精深,其形成、发展和演变几乎贯穿了历史的全过程,具有悠久的使用传统和突出的文化价值,以及简单明快、内涵丰富、历史悠久、人口众多、稳定性强、凝聚力大等与世界上其他国家不同的特点,实际上也是中华民族传统文化的组成部分。即使仅就“北雁云依”的父姓“吕”、母姓“张”而言,吕姓相传是姜太公的后代,张姓出自黄帝的裔孙挥,都是十分古老的姓氏,都有悠久的历史、灿烂的文化、众多的名人,无论选用哪个姓氏都要比新造的“北雁”有意义得多。更为重要的是,我国民间一向重视姓氏传承的神圣性,不允许轻易更改,如果改了就是叛祖离宗、大逆不道,传统社会里也只有在遇到皇帝赐姓、避讳、避祸、被收养、入赘、求发展、汉化等万不得已的特殊情况才改姓。《水浒传》里的武松即使在十字坡遇到孙二娘、张青要取他性命,仍临危不惧地说“我行不更名,坐不改姓”,把姓看得比命还重要。唐代书生戎昱在金钱美女、高官厚禄的利诱面前写出了“千金未必能移姓”名句,也是为了维护自己的姓氏。
  姓氏是每个人都有的一种标志,在经历了几千年的历史变革之后发展到今天,需要我们去珍惜、去维护,用好自己的姓氏也是每一个公民的责任和义务。随着全国人大的释法和最高法指导案例的发布,也到了我们向“北雁云依”之类乱造姓氏的做法说再见的时候。特别是在党和国家越来越重视传承发展优秀传统文化的历史背景下,发扬光大姓氏文化中的优秀传统美德和具有时代意义的文化精神,进而重视家庭建设,促进下一代健康成长,是非常有必要的。
  (作者系中华炎黄文化研究会姓氏文化工作委员会执行会长)  
  
  
《小康》2017年12月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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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小康杂志
发布时间:2018-01-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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