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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7年09月《小康》下旬刊
  栏目:评论
《反垄断法》该如何适应经济新常态

★文 /黄晋

  《反垄断法》通过的十年也是我国新经济发展的十年,其蕴含的公平竞争理念深入影响着经济生活的方方面面,未来,随着我国经济结构的调整和发展模式的转变,《反垄断法》还需要作出哪些改进?
  
  从2007年8月30日通过到现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以下简称为《反垄断法》)已有十年的历史。《反垄断法》蕴含的公平竞争理念在这十年当中深入影响着经济生活的方方面面。
  《反垄断法》有“经济宪法”之称,旨在规制经营者的垄断行为,而非经营者的垄断结构。法律所调整的垄断行为包括垄断协议、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具有或者可能具有排除和限制竞争效果的经营者集中以及行政垄断。有关统计表明,《反垄断法》通过至今,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商务部和国家工商总局等三家执法机构共查处价格垄断案件100余件,实施经济制裁100多亿元;查处涉嫌非价格垄断案件82件,结案50件;审结经营者集中案件1936件,附条件批准30件,禁止2件;查处行政垄断案件10余件。十年来,我国法院也依据《反垄断法》审结了多起涉及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政垄断的反垄断案件。可以看出,《反垄断法》在预防和制止垄断行为、保护我国市场公平竞争、维护消费者利益方面发挥着积极和重要的作用。
  十年来,《反垄断法》的宣传和执法促进了我国竞争文化的普及和发展,有利于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繁荣和发展。我国传统文化强调以和为贵,人与人之间的关系要恰到好处,彼此融洽,而不是彼此竞争。然而,市场经济的本质特征是竞争。经营者只有通过竞争,特别是公平竞争,才能达到发展经济、繁荣市场和提高消费者福利的目的。《反垄断法》的实施最终在一定程度上改变了人们的行为模式,通过鼓励公平竞争,规范经营者的经营行为,起到了促进竞争和推动市场发展的作用。
  《反垄断法》通过的十年也是我国新经济发展的十年。十年里,新一代信息通信技术和互联网技术的运用使得我国经济进入了前所未有的迅猛发展期。面对新的经济发展模式,反垄断执法机构与国外同行面临相同的问题:如何处理知识产权保护和反垄断执法的关系。从各国立法和执法实践来看,知识产权保护与反垄断法执法是并行不悖的,二者均有利于促进创新和发展。我国《反垄断法》也指出,法律保护知识产权权利人依法行使正当权利,但经营者滥用知识产权,排除、限制竞争的行为是受到规制的,是不能得到允许的。我国反垄断执法机构的执法很好地诠释了该规定。以“中国通信行业反垄断第一案”高通案为例,在该案中,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就针对高通公司在CDMA、WCDMA、LTE无线通信标准必要市场和基带芯片市场内收取不公平的高价专利使用费、没有正当理由搭售非无线通信标准必要专利许可以及在基带芯片销售中附加不合理条件等滥用支配地位的行为进行了规制,并作出了处罚。
  这些年的反垄断执法与合作使我国反垄断执法机构的执法水平上了一个新台阶。长期的执法实践使我国反垄断执法队伍得到了锻炼,积累了经验,提高了认识和能力,这对于构建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市场体系起到了重要作用。目前,我国已经成为继美、欧以外最为重要的反垄断司法辖区。
  未来,随着我国经济结构的调整和发展模式的转变,《反垄断法》将进一步发挥保驾护航的重要作用。为此,《反垄断法》也还存有一些改进的空间,包括:完善经营者集中审查规定、申报程序和附加限制性条件等实体和程序制度、补充知识产权指南等配套规则、细化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确定以动态和技术密集型为特征的数字市场竞争执法的范围、加强竞争执法的跨国合作、推广与促进竞争倡导等。
  (作者系中国社会科学院国际法研究所国际经济法研究室副主任,国际法研究所竞争法中心秘书长)
  
  
     《小康》2017年09月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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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小康杂志
发布时间:2017-09-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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