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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7年02月《小康》上旬刊
  栏目:封面故事
民办教育等风来

★文 /洪治

稳定办学是目标

  系统性是修改后的《民办教育促进法》的一大特征,它不仅与2015年修改的《教育法》一脉相承,也与2016年通过的《慈善法》相关,还与全国人大正在制定的《民法通则》有千丝万缕的关系。其中颇为引人注目的是将原先的第十八条改为了第十九条,明确修改为“民办学校的举办者可以自主选择设立非营利性或营利性民办学校。”与此同时,对“非营利性”和“营利性”做了界定:“非营利性民办学校的举办者不得取得办学收益,学校的办学结余全部用于办学。”“营利性民办学校的举办者可以取得办学收益,学校的办学结余依照公司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理。”
  “过去对民办教育存在诸多争议,很重要的原因是法律规定的模糊性。在《民办教育促进法》修改之前,学校举办者可以取得‘合理回报’的。但是,怎么算‘合理回报’是很模糊的。法律对‘非营利性’和‘营利性’的属性没有界定清楚。修改后的《民办教育促进法》则明确了这方面的属性界定,即非营利民办学校的举办者不得取得办学收益,学校的办学结余全部用于办学。民办学校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继续用于其他非营利性学校办学。这些规定极大地促进我国民办教育的规范发展。”魏建国说道。
  在界定属性的同时,《民办教育促进法》还明确“不得设立实施义务教育的营利性民办学校”。这一条又有什么深意呢?对此,蒋承分析认为,义务教育的外部性和公益性都非常强,除了教育外,更重要的是传承公共道德和社会核心价值观,对我们整个社会和国家的发展有着重要作用。“因此,如果有营利性的商业诉求夹杂其中容易产生反效果。”
  “我国的《义务教育法》强调义务教育是国家的责任,是公民在义务教育阶段要强制接受的。”刘熙指出,“之所以这样规定就是要强调政府的责任。”刘熙认为,另一个很重要的因素在于,过去由于对非营利性和营利性属性界定的模糊,对于民办学校,政府部门在税收减免优惠、财政投入等相关配套制度就难以落地,办学质量得不到保障。
  对此,费毅立深有体会。由于得不到政府补助,儿子所上的那所民办学校为了节约成本而将校址选在了郊区,同时为了扩大生源,学生来者不拒。尽管儿子进步很快,但由于往来接送成本较高,再加上瘦弱的陶陶经常会受其他同学欺负,性格变得越来越内向,考虑再三,费毅立决定还是把陶陶转回正规公办小学接受教育。
  “2017年的核心就是要建立健全分类管理的配套制度,稳定民办学校发展。”刘熙分析道。其中涉及到一个重要的时间节点,即2016年11月7日,《决定》通过的日子。“在11月7日前,我们称为老学校,之后的是新学校。新学校毋庸置疑要严格按照新的法律体系执行,而对于老学校,则会有一定冲击。实际上,《民办教育促进法》修改以后已经在民办学校里引起了热议。”
  那对这批老学校,如何保障举办者的权益呢?刘熙指出,重点是财产权和治理权。在营利性民办学校中,这个问题以出资额划分相对比较容易解决,但转为非营利后,举办者如何继续掌握学校的发展则是他们最为关心的问题。

  “首先是举办者的产权,在法律中对这块已经有所考虑,就是基于历史和其贡献给予相应补偿或奖励。”刘熙说道,“治理权重点还是要通过章程依法管理学校,也就是举办者只能在章程和法律规定的范围内管理学校,这中间就有很大的弹性。确钱和确权后平稳过渡的难度就大大降低了。”在大原则之下,地方如何实践也很重要。“这个问题就复杂了,主要和一个地区的发展水平有关。”刘熙分析道,“但平稳度过这个过渡期的目标是一样的。”

 
编辑:容与
来源:小康杂志
发布时间:2017-02-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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