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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6年11月《小康》上旬刊
  栏目:评论
城市管理监督局可以做点啥

★文 /詹承豫

  理顺并推动城管执法管理体制改革工作,不妨从三方面着手,一是破解城管借法执法困境,二是规范城管执法监督机制和执法程序,三是推进环境污染、城市违建治理等重点领域的执法工作
  
  日前,国家住建部印发《关于设立城市管理监督局的通知》,明确设置“城市管理监督局”,并由该局负责拟定城管执法的政策法规,指导全国城管执法工作,开展城管执法行为监督,组织查处住建领域重大案件等。
  随着城市规模的急剧发展和城市人口的迅速膨胀,形成了一系列的诸如占道经营、环境污染、市容破坏、私搭乱建乃至违法建设等问题,成为城市现代化发展的瓶颈。1996年我国出台《行政处罚法》,1997年起许多城市开始试行一项名为“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行政管理体制改革,即将原来由不同部门行使的与城市管理有关的职权剥离出来,交给一个管理部门集中行使。依据这一改革思路,各地纷纷成立了专门的城市管理部门,统一行使城市管理职权,但由于没有统一明确的执法依据,加上一定程度存在执法方式不规范、不文明甚至粗暴等问题,城管部门仍经常被置于媒体舆论的风口浪尖。
  这次住建部设置“城管局”,是国务院层面首次出现负责城市管理的专门机构。如何才能自上而下理顺城管执法管理体制改革工作?笔者认为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
  一是破解城管借法执法困境。截止到目前,我国依然没有一部全国统一的《城市管理法》,实际工作中基本上都是“借法执法”。由于没有专门立法,致使各地城管实际执法过程中都是间接引用其他法律,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城市规划法》、《环境保护法》、《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等,从行政法规到地方法规、地方规章,横跨几十部法规、规章。由于城管“借法执法”所借法规数量庞大,且对城管的身份定位、权力界限、责任义务等都没有明确规定,常常出现适用法律不当带来的问题。
  “城市管理监督局”的第一项职责就是“负责拟定城管执法的政策法规”,通过全国性的专门立法,保证城管执法有充分的法律依据。通过立法明确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概念、性质、目的、基本原则;城管执法主体地位及具体的机构设置、领导体制;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集中的范围;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制度的程序规则;行使集中行政处罚权机关与同级其他政府职能部门的协调制度;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法律救济制度;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法律监督与责任追究制度。总之,用国家法律和配套法规的形式,给城管机构体制和城管执法体制以足够支持,使它能够独立前行。
  二是规范城管执法监督机制和执法程序。“城市管理监督局”的“指导全国城管执法工作,开展城管执法行为监督”职能,需要从统一城管执法规范,加强城管执法监督,规范城管执法程序等入手,建立并完善一套完整的城管执法监督机制,以确保城管执法的严肃性,规范城管队员的执法行为。在城市管理机构内部通过建章立制、建立城管执法督察队、实行重大案件备案审查、行政执法告知制度和执法人员行政执法责任制等方式,实行错案追究赔偿,以此对城管工作人员的执法行为进行严格监督,促使他们严格履行自己的职责。规范城管执法程序,按照行政处罚法以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部门的实际,建立一系列程序性制度,如调查取证制度、公开制度、公正制度、回避制度、时效制度、听证制度、辩论制度、审查决定制度、处罚决定备案制度等,并用有关监督力量保障各项制度规范化运行。
  三是推进环境污染、城市违建治理等重点领域执法工作。当前的城市快速发展及扩张过程中,存在着诸如雾霾肆虐、大规模城市违建等对市民日常生活造成较大影响的问题。“城市管理监督局”的“组织查处住建领域重大案件”职能则需要在这些重点领域的执法工作中凸显和加强。
  我们也要清醒地意识到,不能期待设置一个机构就能解决所有问题。新机构的设置和良好的运行,依然面临诸多挑战,无论是法律的制定实施和自上而下的理顺体制,还是统一规范的执法监督和执法程序,都必然是一个较长时期不断改进的过程,但我们期待“城市管理监督局”能给公众带来惊喜。
  (作者系中国政法大学公共事业管理系主任)
  
  
  《小康》2016年11月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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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小康杂志
发布时间:2016-11-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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