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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6年03月《小康》中旬刊
  栏目:特别报道
明码标价不代表没有欺诈

★文 /苑广阔

  “吃了3种鱼,竟然1万多!”江苏常州陈先生称,大年初二在导游带领下在哈尔滨一家餐厅消费了一万多元,其中鳇鱼售价398元一斤,结账时因“斤两问题”与店家发生冲突致伤。记者了解到,该鳇鱼在当地普通餐馆售价为每斤100元左右。(2月15日《新京报》)
  在网络上持续发酵的哈尔滨“天价鱼”事件,很容易让人联想起去年夏天著名的青岛“天价虾”,而这样的联想,不管是对于游客,还是对于哈尔滨当地的旅游形象,无疑都不是一件好事。随着围绕事件的更多细节被曝光,我们目前可以基本确定这样几个事实:一,游客吃了三种鱼,花了1万多块钱,这显然超过了他们的心理承受能力,认为自己“被宰”了,所以事后选择网络曝光;二,这家店所售鳇鱼的价格,确实比附近其他酒店、饭馆要高;三,店家也确实对菜品实行了明码标价,做到了信息的公开透明。
  如果是基于以上这几个事实,那么涉事商家似乎并没有多大的“罪过”,反倒是消费者有无理取闹之嫌。事实上当地有关部门在介入这一消费纠纷之后,也表示只要商家做到了对所售饭菜和服务的明码标价,那么他们就无权干涉。但现在的问题是,商家做到了明码标价和信息公开透明,是否就意味着没有消费欺诈?答案恐怕没有那么简单,实际上消费者事后通过网络曝光的,主要也不是价格的问题,而是他们所购买的鳇鱼,是否足斤足两,是否被商家缺斤少两的问题。
  如果是青菜萝卜这种单价便宜的东西,即便斤两上少一点,反映到价格上面也没有多少,但一则这家饭店的鳇鱼价格本身就很昂贵,达到了近400元一斤;二则鳇鱼的个头很大,一条鳇鱼动辄十几斤,几十斤,那么如果存在缺斤少两的现象,最后涉及到的价格就可能相差几百块几千块,所以这才是问题的关键。从这个角度来说,商家明码标价,并不意味着一定就没有欺诈,而当地市场监管部门只是单纯地强调商家已经明码标价,却对是否缺斤少两的问题避而不谈,难免给人以转移话题,甚至是袒护本地商家的嫌疑。
  另外一方面,在游客和商家闹得不可开交,双方各自报警以后,商家当着警方的面继续殴打乘客,不但暴露当地警方有不作为之嫌,而且站在游客的角度,这就是一种“地方袒护主义”,只会让游客一方的情绪变得更加糟糕,而这样的情节和当初发生在青岛的“大虾门”几乎如出一辙,这无疑也是值得当地警方和政府部门所认真反思的。
  我们不希望哈尔滨的“天价鱼”演变为又一起青岛“大虾门”,这除了需要呼吁商家本着长远利益加强自觉自律,诚信经营之外,更需要当地相关部门本着客观理性的态度,本着消费者利益至上,维护健康市场环境的原则,不偏不倚,秉公处理,而不是以一句商家已经明码标价来应付消费者和网友。
  
  
  《小康》2016年03月中

 
编辑:
来源:小康杂志
发布时间:2016-03-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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