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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5年07月《小康》中旬刊
  栏目:特别报道
“存款失踪”银行难脱其责

★文 /苏润

  近期,不断有“储户存款失踪”的新闻出现,相关报道显示:“失踪存款”少则数万元,最高达数亿元,涉及多家银行、多个省份。不过,有银行方面人士表示,基本不存在存款丢失的事情,绝大多数是储户被不法分子骗了。
  在理论上,“储户存款失踪”存在三种可能:一是银行工作人员通过内部违规操作,不将储户存款入账或转入其他账户。只要储户是在银行场所按照银行流程办理业务,就构成民法上的“表见代理”,银行须承担全部责任。
  二是不法分子通过攻击网银或者通过伪造银行票证、银行卡等方式盗取储户存款。此种情况下,须根据储户和银行的具体过错程度分配责任,如储户自行泄密则须承担更大责任;如银行系统存在漏洞,则银行须承担较大责任;如储户没有任何过错,银行甚至还须承担所有责任。
  三是银行内部员工利用自己身份,博取储户信任,忽悠储户用存款购买所谓“理财产品”或者许以高额“贴息存款”挪为他用,这成为了近期“巨额储户存款失踪”案的主因。银行方面人士称“绝大多数是储户被不法分子骗了”。看似银行没有任何责任,实际却并非如此,因为所谓“不法分子”多为银行内部人员。
  虽然受害储户存在法律意识不高、轻信他人等过错,但银行作为金融从业机构,不仅需要承担降低人们金融风险的社会责任,还须在一定程度上承担起相应法律责任。商业银行法规定,“商业银行应当保障存款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的侵犯。”即便这种保障责任不能被无限放大,但银行至少也须承担起对内部人员的严格管理责任以及对储户的善意提示责任。
  商业银行法规定,商业银行的工作人员不得在其他经济组织兼职。2012年,银监会下发《关于严禁银行业金融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参与民间融资活动的通知》,要求银行业从业人员必须做到“八个不得”,其中包括不得以各种形式参加非法集资活动;不得介绍机构和个人参与高利贷或向机构和个人发放高利贷;不得借银行名义或利用银行员工身份私自代客投资理财;不得利用银行员工或银行客户的个人账户为他人过渡资金;不得借用银行客户的个人账户为银行员工过渡资金等八种严令禁止行为。
  而这些“天价存款失踪”事件无不直接起因于银行内部人员违反了“八个不得”的要求,银行显然存在一定的监管不力,难逃其责。事实上,内部人员从事相关违规行为,对于银行自身的危害也是极大的,不仅可能让银行陷入法律纠纷,更将使自身业务受到影响。各银行有必要严格执行“八个不得”的要求,对相关违规行为零容忍,通过《劳动合同法》的要求与程序制定出相应监管制度,对于违规者一律开除处理,别再给害群之马损害储户利益的机会。
  必须指出,即便设立了严惩制度,也难免遇到个别人员“铤而走险”,因此,银行还须充分尽到安全提示责任,有义务在营业场所设立警示牌,向储户释明“八个不得”的要求,让储户知悉只要工作人员从事了“八个不得”的行为,就是在违规操作,甚至在违法诈骗,储户应该予以抵制、举报。遗憾的是,目前看来,在此方面,银行做得还远远不足。
  可见,面对“存款失踪”屡现的尴尬,银行并不能急着推脱责任,将责任仅仅归于“不法分子”。而须反躬自省,自己是否放纵了“不法分子”,甚至为之创造了条件。更须以此为鉴,不断完善制度与服务,担当社会责任,消除法律风险。  
  
  
  《小康》2015年07月中
 

 
编辑:
来源:小康杂志
发布时间:2015-07-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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