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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5年01月《小康》上旬刊
  栏目:评论
何家弘:从复查到改判究竟有多远

★文 /何家弘

  冤案的认定和纠正往往面临巨大阻力,如果通过聂树斌案的再审确立了冤错案件的异地再审制度,使聂树斌案再审成为提升司法公信力的拐点,那也算该案为中国司法进步做出了贡献
  
  国人瞩目的聂树斌案终于又被“激活”了。在这个案件中,所谓的“真凶再现”已然九年,社会上有很多人都认为聂树斌是被冤杀的,但是有关部门却一直保持沉默,使该案处于“半死不活”的状态,成为我国司法机关背上的一个重负。如今,最高人民法院根据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的申请和有关法律规定的精神,决定将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终审的聂树斌故意杀人、强奸妇女一案指令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进行复查。虽然从理论上讲,进行复查并不必然导致再审和改判,但是笔者认为,在这起社会影响重大的旧案中,公开决定复查就等于要启动再审,也基本上等于要改判无罪。于是,这起已然在幕后复查了9年的“准冤案”,大概很快就要昭雪了。
  冤案的认定和纠正往往面临巨大阻力——特别是承认错判就意味着当年那些直接或间接的办案人员和决策人员必须承担错案责任,而且这些人可能已经晋升到更为重要的领导岗位。两千多年前,中华大地上曾经出现过因下属错杀无辜而主动自刎赎过的司法官李离,但是当代人在经历“物种进化”之后已经失去了先民的纯朴与高尚。因此,要破解纠错的阻力,就要改良我国的错案再审制度,而异地审判就是一条很好的路径。如果通过聂树斌案的再审确立了冤错案件的异地再审制度,那也算该案为中国的司法进步做出了一项贡献。
  不过,冤错案件的纠正难主要体现在启动再审的环节。如上所述,一旦有关法院公开作出了复查某案的决定,实际上就等于要启动再审,而且一般都会导致改判。因此,要完善我国的错案再审制度,最重要的是改良我国的错案复查机制,要增加复查过程的透明度,而且最好能让民众代表参与决策过程。为此,笔者建议设立半官方性质的“冤错案件复查委员会”。
  当前,各级法院内部都设有审判监督庭,其主要职能是对当事人的申诉进行审查和听证,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书、裁定书和调解书认为确有错误的,请院长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然后通过再审纠正错案,保障司法公正。这项制度本应发挥错案救济的作用,但在现实中,由于没有能够真正做到“审监分离”和“审判独立”,所以这种内部审判监督的效果差强人意。笔者认为,司法机关以适当的方式引入民间力量可以使这种状况得到改善。
  具体来说,在最高人民法院和各省市自治区的高级人民法院可以分别设立“冤错案件复查委员会”,聘请30至60名品行端正且具有一定社会影响力的法学教授、执业律师、新闻记者、公众代表为兼职复查委员,再为每个复查委员配备2名助理。助理可以由法律院系的研究生和高年级本科生以实习的方式担任。针对基层人民法院和中级人民法院的判决和裁定的申诉,由高级人民法院复查。针对高级人民法院的判决和裁定的申诉,由最高人民法院复查。法院的审判监督庭仍然负责受理申诉、立案审查以及案卷管理等日常工作,但每个申诉案件的正式审查决定由三名复查委员组成的复查组作出。复查组在每个案件的复查过程中至少举行一次公开的听证会,并享有调查取证权。如果复查组认为该案可能为错案,便提交再审。如果复查组认为申诉理由不能成立或者不符合启动再审的条件,应作出驳回申诉的裁定并给出具体的理由。当事人对于驳回申诉的裁定享有一次申请复议的权利。复查委员会在接到复议申请之后应另外组成三人复查组进行复议。如果复议结果是维持原裁定,则该裁定为终局决定,该案永不再审。法院要保障复查委员会的工作条件和经费,包括复查委员及其助理的劳务报酬。最高人民法院应制定“上访案件复查委员会”的工作细则,可以借鉴仲裁委员会的工作模式。
  如果最高人民法院能够借助聂树斌案再审的影响力,推进审判监督制度的改良,则可以化腐朽为力量,变包袱为良机,使聂树斌案再审成为提升司法公信力的拐点。倘如此,聂树斌或可含笑于九泉。
  (作者系中国人民大学法学教授)
  
  
  《小康》2015年01月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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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小康杂志
发布时间:2015-01-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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