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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4年10月《小康》中旬刊
  栏目:社会
法律知识普及:大量抓壁虎,要坐牢!

★文 /宗文

 
  捕捉壁虎被刑拘?是的,你没听错,在中国,大量捕捉壁虎是违法的,刑法规定,私自捕捉20只以上野生壁虎,已构成犯罪。
  
  家住河南扶沟县的田某等六人,流窜多地自制捕捉工具,非法捕捉壁虎1600余只,恰遇鄢陵县公安局张桥派出所巡逻民警,六名犯罪嫌疑人被当场抓获。
  
  案件:农民捕捉壁虎被刑拘
  2014年9月9日凌晨1时许,鄢陵县公安局张桥派出所指导员郑培英带领民警巡逻至辖区S237新东路段时,发现一辆豫P牌照的面包车停放在路边,顿时引起民警警觉,郑培英立即安排巡逻民警张得红等人分头进行徒步巡逻。民警在不远处的民房边发现有可疑人员利用自制捕捉工具在捕捉壁虎,经过询问,犯罪嫌疑人田某采取流窜的方式捕捉壁虎进行销售。此时,与田某同村的其余五名犯罪嫌疑人正在附近非法捕捉。郑培英迅速进行了查处,并组织警力增援,把分散在其他村的五名非法狩猎犯罪嫌疑人抓获。
  经查,犯罪嫌疑人田某等六人对捕捉壁虎的违法犯罪行为供认不讳,经清点,六人共捕捉壁虎1600余只,目前,六名犯罪嫌疑人已被鄢陵县公安局刑事拘留。
  9月10日,因涉嫌非法狩猎犯罪,田某等6人被鄢陵警方刑拘。
  
  争议:抓壁虎究竟所犯何罪?
  对刑拘田某等人,应该给个说法。鄢陵县公安局张桥派出所陈警官称,我国刑法规定,私自捕捉20只以上野生壁虎,已构成犯罪,50只以上的属于重大刑事案件,100只以上属于特大刑事案件。因此,田某等6人已涉嫌非法狩猎犯罪。但凡熟知刑法的人大概都知道,刑法不可能规定如此之细,不过刑法三百四十一条确实规定,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进行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捕猎1600多只壁虎,确属破坏野生动物资源。
  可佐证的是,2000年最高法发布的《关于审理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中规定: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进行狩猎,非法狩猎野生动物20只以上的,就属非法狩猎“情节严重”。田某等人捕获1600多只壁虎,称之“情节严重”也毫不夸张。
  此外,2003年,河南省林业厅发布的《关于确定禁猎区域及有关问题的通知》称,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猎捕国家、省重点保护和一般保护陆生野生动物,违者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严肃处理。简言之,谁都不能非法捕捉壁虎等陆生野生动物。《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也明确规定,“国家保护野生动物及其生存环境,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非法猎捕或者破坏。”“野生动物,是指珍贵、濒危的陆生、水生野生动物和有益的或者有重要经济、科学研究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和其它野生动物。”由此可见,“三有”动物都不能捕捉。
  
  反思:须进一步加大普法力度
  田某等人被刑拘,确实有点冤,但又不冤。作为普通农民,他们捕捉壁虎为了赚钱,并无其他目的,从这一点来讲,他们的确非常冤枉。然而,他们并不知道捕捉壁虎属于违法行为,更不知道捕捉到一定数量就会构成刑事犯罪,以此来讲,他们的确太冤。
  保护野生动物,实际上是保护生态,保护地球上人类的同伴,也是保护我们自己。遗憾的是,现实中不少人虐杀并饕餮野生动物,是时候对此敲响法律警钟了。
  此外,还需关注像田某这种法律知识欠缺的人,该如何自我保护?田某交代,他们一共6人,全是扶沟县农民,用自制捕捉工具驾车流窜捕捉壁虎进行销售,之前他们只知道壁虎是益虫,并不知道捕捉壁虎违法。也许这是肺腑之言,而非狡辩。对此,媒体评论人陈石川坦言,这就提醒相关部门必须加大普法力度,如果立了法却不普及,公民怎么遵守,意义又何在?依法治国是实现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必然要求,而对普通公民来说首先掌握法律常识,才能不无意之中违法。
 
   编辑/范 潜
  
  
  《小康》2014年10月中
 

 
编辑:
来源:小康杂志
发布时间:2014-1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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