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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4年04月《小康》
  栏目:评论
廖保平:网购不能仅仅指望后端维权

★文 /廖保平

  “新消法”只是后端维权的武器,对已造成侵权的救助,无论救助是否成功,都是对社会资源的极大浪费,应该让《网络交易管理办法》发挥更大的作用,甚至升级为法律
  
  电商、移动支付迅猛发展,网络购物市场不断膨胀,2013年,中国网络购物市场交易规模达到1.85万亿元,与此同时,网络交易侵权正日益成为消费者权益被侵犯的“重灾区”。据中国电子商务研究中心监测统计显示,2013年,仅“中国电子商务投诉与维权公共服务平台”就接到全国各地用户电子商务投诉近97350起,同比增长4%。
  冰冷的数据背后,有多少不为人知的维权故事?相信许多网购者都遇到过货不对板、以次充好等侵权烦恼,网购有时候变成了一种靠运气,而不是靠网店诚信的消费行为。
  网购侵权烦恼较之实体购物侵权更容易,是因为网购更容易为消费者埋下一个又一个的“坑”:第一,网络商家合同的条款经常减轻或免除商家责任而加重消费者责任,内容文字繁复隐蔽,形同霸王条款;第二,互联网存在安全漏洞,容易遭到恶意程序侵袭,给消费者带来不安全因素;第三,网购难以真实体验、查看商品,产品知情权有限,给了一些商家虚假宣传的空子;第四,很多网购没有正规发票和购物凭证,网页信息可以通过后台修改,消费者被侵权后很难举证维权;第五,网购一般采用邮寄或快递公司送货,消费者退换货的运费由消费者自行承担,增添了维权的成本和难度。
  各式各样的“坑”无法一一列举,归根结底一句话:侵权容易维权难。电商要侵权,每个环节都可以下手,消费者维权,则如蜀道之难,难于上青天。
  侵权成本太低,维权成本太高,“为了追回一只鸡,就要杀死一头牛”,一些金额较少的消费,消费者害怕耗费大量时间和精力,干脆放弃维权,进而鼓励电商侵权行为,形成恶性循环。
  不过,今年3月15日正式实施的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以下简称“新消法”)及国家工商总局的《网络交易管理办法》,可谓是网购者的福音。“新消法”规定了诸多有利于保护消费者权益的条款,比如“知假买假”不影响主张赔偿权利;网购商品有权无理由七日内退货;不公平“格式条款”一律无效;保障消费者个人信息不被泄露;网店“跑路”电商赔偿;惩罚性赔偿金额保底500元;消协有权提起公益诉讼等,不仅有利于网购维权,还将极大地规范网购市场。
  但是,我觉得“新消法”毕竟是后端维权的武器,虽然具有倒逼商家合法、诚信经营的作用,但是对已经造成侵权的救助,无论救助是否成功,都是对社会资源的极大浪费,而这种浪费本来是可以在前端、从源头减少或杜绝的。
  怎样从源头减少或杜绝呢?我认为,应该让《网络交易管理办法》发挥更大的作用,甚至升级为法律,而不只是作为“新消法”推出的配套行政规章。因为网络经济在较短时间内突飞猛进,体量越来越大,预计到2016年~2017年,交易规模将达到4万亿元。而网购之所以出现侵权容易维权难的现象,说到底,是这些年网络经济野蛮生长,无序发展的结果,网络交易几乎成了一块“法律飞地”,相关的法律法规和监管相当滞后,这固然有为网络经济发展营造宽松环境的考量,但正所谓“无矩规,不成方圆”,出现种种乱象是必然。
  因此,改变目前网购侵权现状,不能仅仅指望作为后端维权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更要建立起网络经济的法律体系,规范、监督买卖双方和网络交易平台。此前,国内没有关于网络交易的法律法规,监管失之依据。现在,国家已经制定颁布了《网络交易管理办法》,这部专门针对网络交易的“游戏规则”,规定了个人开网店坚持实名制原则;加大了第三方交易平台的责任义务;明确了跨区域违法交易管辖权;细化了消费者权益保护的措施等,让经营者在法律的“游戏规则”下诚信经营。
  但因为只是行政法规,失之于软,因此应该上升为法律,让其与“新消法”一起,一前一后两面扎篱笆,将电商驱赶到更趋理性的营销轨道上,而出轨者将寸步难移,甚至倾家荡产,只有这样,消费者的权益才能得到立体的、根本的保障。
  (作者系知名评论家、作家、诗人)
  本栏目所刊发言论,均不代表本刊观点
  
  
  《小康》2014年第04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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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小康杂志
发布时间:2014-04-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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