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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4年02月《小康▪财智》
  栏目:特别策划
专家观点集锦:资本下乡的正反面

★文 /《小康•财智》编辑部

  李国祥(中国社科院农村发展研究所研究员):
  鼓励资本下乡有底线
  
  我国传统农业分散经营利润低,但可以通过规模性投资和差异化经营实现高利润。现在这些投资农业的企业大多关注的不是传统农业,而是以高效、规模和品牌为标志的现代农业,它们在特色农业、有机农业、循环农业等领域大有可为。
  对于资本下乡,政策含义中有守住底线,给工商资本下乡设“门槛”的意味——对于个体农户有能力从事的生产活动,工商资本不要过多参与;而对于如农产品深加工一类,具有高附加值,而个体农户又无力完成的农业生产领域,则希望以工商资本为主导。
  
  
  杨维刚(全国政协委员、民盟湖南省委主委):
  尽快落实“资本下乡”配套措施
  
  中央鼓励资本下乡不但正当其时,也为农村的发展提供了新契机,农村“空心、空巢、空壳”现象将得到很大缓解。资本下乡将激活一池春水。
  我的建议是,建立严格的资本下乡准入和监管制度,规范资本的投资方向、目标;引导城市资本到农村发展适合企业化经营的产业,进入农业科技研究、农产品深加工、农产品流通、农村文化建设、农村公共设施建设等环节;建立农民与资本的利益博弈平台,如土地资本价值评估机制、土地收入风险基金、推广土地入股制等,确保农民权益,让农民更多地分享资本下乡带来的社会财富蛋糕,实现农民与资本双赢。
  
  
  李昌平(中国乡村建设规划院院长、中国著名三农问题专家):
  做全产业链的大部分都在亏钱
  
  龙头企业作为实体也需要盈利,但关键是在整个产业链上的各个环节服务于农民,服务于地方千千万万的中小企业,这样才能获得长远利益。很多龙头企业都在做全产业链,从生产环节、流通环节、销售环节全程掌控。这样做是不对的,实际上许多做全产业链的龙头企业多数并不了解农村,自身并不盈利,长期处于亏损状态。这些龙头企业之所以一直在做,只是因为有钱,暂时亏损得起,一般的中小企业早就死掉了。
  我国广大农村主要是通过扶持龙头企业发展,再由龙头企业整合小农,也就是“公司+农户”的形式。公司主导农业发展,农民依附于公司。公司获得农业产业的大部分收益,农民从农业产业中获得的收益越来越小。
  因此,从各方面来讲,龙头企业都应该重点从服务农业、服务农村入手,而不是做全产业链。龙头企业不要企图赚取所有的利益,最关键的是服务好整个产业链上的各个环节。应该像国外的那些大公司,主要是做“服务”,从“服务”二字着手,从生产、流通、销售各个环节服务于广大农民,服务于广大中小企业。这样才能实现双赢或多赢。
  
  
  涂圣伟(国家发改委产业与技术经济研究所研究员):
  资本下乡风起潮涌存隐患
    
  农业是永不衰落的产业,现代农业的投资前景被广泛看好,刺激了工商资本向现代农业领域“潮涌”。但是,在资本潮涌过程中,部分企业盲目跟风投资,对农业基本属性、农业投资的复杂性、长期性和风险性等缺乏深入认识。
  从目前进入农业领域的工商企业看,身份构成十分复杂,其中不乏从事房地产、建筑、医药等行业的企业。这些企业进入农业,有的是看到国家对农业的大力扶持,有的是以为搞农业比其他产业可能更容易,有的是基于朴素的农业情结。大多数有热情却没有科学规划,急于铺摊子、造声势,对自身经营农业的能力过于自信,对投资农业的风险估计不足,最后只能以失败收场,有的甚至“跑路”,导致农民土地租金收益无法兑付,引发农村一系列矛盾纠纷。
  
  
  陈锡文(中央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副组长兼办公室主任):
  资本下乡不能搞房地产也不能搞旅游业
  
  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在坚持和完善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前提下,赋予农民对承包地占有、使用、收益、流转及承包经营权抵押、担保权能,允许农民以承包经营权入股发展农业产业化经营,这与过去的规定相比是一个突破。
  按照现行法律,农民对承包地只享有占有、使用、收益的权利,并没有处分权,所以土地承包经营权是不允许抵押、担保的,因为抵押、担保实际上就是一种处分权,因为一旦抵押担保,到期无法偿还贷款,那土地就变成别人的了,变成事实上的农村土地买卖。
  但是,现实中农民发展现代农业,又需要资金,商业银行每一笔贷款都必须有有效抵押物,而农民又缺乏,这就造成了贷款难。所以这次中央就把经营权从承包经营权中单独分离出来,允许抵押担保,但承包权作为物权依然不许抵押。这样既能缓解农民的贷款难,又能做到风险可控,即便到期还不上贷款,农民失去的也不过是几年的经营收益,并不会威胁到他的承包权。
  至于谁能接受抵押担保的土地?这个关系非常大,我认为只有有资质的银行机构才可以做,一定要避免一般自然人和普通企业法人做这件事,因为这种抵押很容易导致两个问题,一个是可能引发高利贷;第二可能引发以抵押担保为名私下买卖土地。抵押担保的是哪些权利、谁有权接收、要避免出现哪些问题,都需要在下一步改革设计中进行很细致的研究。
  工商企业到农村去租赁土地,原有法律就是允许的,但也是有限制,第一不能改变所有权,第二不能改变用途,原来是种地的你不能去盖厂房,第三不能损害农民的权益。而且,这一次三中全会《决定》对什么样的工商资本能下乡,表述得更加明确,限定得也更加严格。首先要适合企业化经营,农民一家一户干起来很难的或干不了的,就适合工商企业来搞,那就可以引进、鼓励;其次,企业进来就是要搞现代种养业,不能搞房地产也不能搞旅游业。
  
  
  程国强(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研究员):
  资本要专注农业产业链,做一个百年老店
  
  长期以来,我国农业发展始终面临着融资难的障碍。社会资本的进入和随之带来的管理资源、经营理念,将有望帮助农业经营水平实现提升。工商企业投资开发农业,可以带来农业发展急需的资金、技术、人才等稀缺资源,引进先进的经营管理方式,以技术示范、市场引导等方式带动农民增收致富,对于发展现代农业有重要作用。
  支持并鼓励企业投资农业产业链上游、下游那些适宜产业化、规模化与集约化的领域,这也是国际经验。世界上几大成功的农牧企业,无不建立了服务于农业产业体系的价值链。我们真正担心的是,工商资本进入与土地要素密切相关的种养环节,会加速土地“非粮化”、“非农化”,最终可能会扰乱工业化、城镇化进程。 工商企业到农村租赁土地,有两个趋向值得警惕,一是租期长,有的达到30年至50年;二是面积大,动辄上千亩,有的高达几万亩。这就使原来自主经营的农民变为替人代工的雇佣工人,改变了农村社会结构,可能会给农村社会治理带来隐患。
  农业是永不衰退的朝阳产业。如果你投资了农业,希望你不要打土地的主意。期待你专注农业产业链,做一个百年老店。鼓励企业与农户建立紧密型利益联结机制,采取保底收购、股份分红和利润返还等方式,带动农户发展产业化经营,让农民分享加工销售收益。支持鼓励企业投资农业产业链上游、下游那些适宜产业化、规模化与集约化的产业领域,这跨越了传统农业的约束性,极具投资价值与发展潜力。
  
 
《小康•财智》2014年第02期

 
编辑:
来源:小康杂志
发布时间:2014-02-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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