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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1年11月《小康》
  栏目:社会
两份截然不同的判决

★文 /《小康》记者 陈建华

  一个旷日持久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因为股权争议引来了上海市同一法院的两次不同判决,五位法学专家联名质疑其中的法律漏洞,在其背后潜藏着什么样的利益纠葛
  
  上海市青浦区淀山湖是上海市的大后花园,是个综合休闲度假区。很多上海人以拥有一栋淀山湖畔的别墅而自豪,但淀山湖畔核心区的国际华城项目却是一座空城,没有业主入住。二期工地用栅栏围住,里面杂草丛生。记者走访了周边的居民,对面的周大伯说,国际华城项目从上世纪九十年代就开始开发,当时只开发了第一期的别墅,听说台湾老板卷钱跑了,就烂尾至今。但导致国际华城烂尾的原因还有股权争议以及上海二中院前后两次矛盾的判决。
  
  接盘是噩梦的开始
  2004年,有人向大中华国际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称大中华公司)董事长黄世再介绍上海市青浦区有个国际华城项目,因资金等问题土地闲置多年,亟待引进新资金盘活。大中华公司查阅工商登记情况得知,国际华城项目属于上海永城房地产有限公司(以下称永城公司)所有,而永城公司股东有两个:一是香港永健国际有限公司(以下称永健公司),占永城公司55%股权;另一是上海铁城工程实业公司(以下称铁城公司),占永城公司45%股权。永健公司系香港注册的股份公司,注册资本为20000港元,有张佩珍、谢祥光、林冠志、陈逢坤、林秀庭、黄中坚、李永隆股东7人。
  黄世再向记者表示,永健公司的股东委托董事张德佃与大中华公司谈判。2004年7月27日,大中华公司与永健公司董事张德佃签订《香港永健国际有限公司整体收购的框架协议书》;同年8月12日,大中华公司又与永健公司董事张德佃及股东黄中坚、林秀庭、林冠志等人签订《补充协议》,约定:大中华公司出资1亿元收购黄中坚、林秀庭、林冠志等人在永健公司股份。到2006年,大中华公司拥有永健公司2500股,占12.5%;黄世再拥有永健公司8500股,占42.5%并办理了股东变更手续。
  黄世再说:“大中华公司及我本人已向黄中坚等人支付部分转让款,其余部分转让款以另一公司的房地产抵价的方式支付。
  “没想到我收购这些人股份就是噩梦的开始。”黄世再表示,“自从支付高额的股份转让金我们就没有拿到永健公司和永城公司的公章,白白支付了那么多的资金,到现在只能围着这块土地看看,连进都进不去,还带来一系列的官司。”
  
  两次截然不同的判决
  2006年3月15日,曾经是永健公司派往永城公司的董事张瑞猛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称上海二中院)提起诉讼,提出确认其在永城公司中的股东身份,并确认永健公司在永城公司中不具有股东身份。
  上海二中院于2006年3月20日做出民事裁定书,认定:“永健公司在永城公司中享有55%的股权已经有关主管部门审批,并办理了相关的登记手续,符合法律规定的有效要件。现张瑞猛主张其在永城公司中的股东地位,实质上是要否定行政部门做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张瑞猛可以通过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途径予以解决。”驳回张瑞猛的起诉。
  2006年6月,张瑞猛向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以下称上海高院)提起上诉。上海高院驳回了张瑞猛的上诉,维持原裁定。然而到了2009年7月28日,张瑞猛再次向上海二中院提起诉讼。诉请为:确认张瑞猛系永城公司股东,持有永城公司55%股权;永健公司、永城公司办理变更张瑞猛为永城公司股东的审批手续。上海二中院这回却受理了。
  期间,2011年8月初最高人民法院颁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外商投资企业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一)》(以下称《规定》)。《规定》设置了隐名股东的制度和认定条件。
  2010年9月21日,上海二中院向上海市商务委员会(以下称上海商委)发函,询问若认定张瑞猛为永城公司实际投资人、结合铁城公司认可其股东身份,上海商委是否同意将张瑞猛变更为持有永城公司55%股权的股东。2010年10月8日,上海商委回函称:若上海二中院认定张瑞猛为永城公司实际投资人,并判决变更张瑞猛为永城公司股东,则上海商委承诺为张瑞猛办理有关审批手续。
  2010年10月20日,上海二中院做出判决:确认张瑞猛持有永城公司55%股权;永城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办理变更张瑞猛为永城公司股东的审批手续。2010年11月,永健公司上诉至上海高院。
  面对这样的结果,黄世再觉得很冤枉。他诉苦道:“工商资料明明显示永城公司外方股东是永健公司,现在怎么说不是就不是了?张瑞猛以前的诉请已经被上海二中院、上海高院驳回,怎么还能重新诉讼?还被上海二中院认定为股东?前后两个案件一二审都是相同的法院,连合议庭成员都基本相同,一审都是江南法官主审,二审同样出现范倩法官的身影,法律岂是儿戏?”
  
  上海二中院判决的瑕疵
  上海二中院重新做出判决认定张瑞猛是隐名股东的主要依据是上述的《规定》,然而中国政法大学终身教授知名民法学家江平认为即使最高人民法院出台了相关的规定,上海市二中院的判决也有失公允,违反法律的基本原则和精神,也是违反了上述《规定》。2011年5月28日,江平、王家福、费安玲、杨立新、施天涛等五位大法学家联名签署《关于永健公司与张瑞猛股权确认纠纷上诉案之法律专家论证报告》(以下简称《专家论证报告》)。
  《专家论证报告》显示,在2006年的诉讼中,实体审理尚未进行,当条件发生变化后张瑞猛的诉权还是存在的。但张瑞猛并未就两级法院所述的“通过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的途径进行主张”做出任何举措,就再次提起诉讼——虽诉请有增加,但核心内容是一样的——上海二中院直接受理的做法明显不妥。若张瑞猛认为上海高院的生效裁定是错误的,那应该通过启动审判监督程序以求纠正,或是待条件发生变化后再行提起诉讼。对于张瑞猛的再次起诉,上海二中院可以向张瑞猛释明救济渠道,而不是直接受理。
  同时《专家论证报告》认为,大中华公司及黄世再收购永健公司股份前做尽职调查,只能根据上海市工商局的备案资料查到永健公司持有永城公司55%股权。大中华公司于2004年7月、8月与永健公司原董事张德佃及股东黄中坚、林秀庭、林冠志等人签订《香港永健国际有限公司整体收购的框架协议书》及《补充协议》,并出巨资收购黄中坚、林秀庭、林冠志等人在永健公司的股份,并无不妥。大中华公司及黄世再通过合法的股份转让手续,依法取得永健公司的股份,该股份的主要价值并不是永健公司的注册资本,而是永健公司资产主要是“长期股权投资”,即持有永城公司55%的股权,该股权已经由工商部门登记确认。大中华集团及黄世再属于善意第三人,其合法权益应当得到法律保护。
  上海二中院重新做出判决,主要依据就是上海市商委的复函。永健公司的代理律师刘春雷说:“2011年6月,永健公司就上海商委对上海二中院的复函行为提起行政诉讼。尽管该行政案件最终被上海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上海一中院)裁定驳回,但从上海商委的答辩及上海一中院的裁定都可以得出这样的结论:上海商委对上海二中院的复函行为不是具体行政行为。言之,该复函行为不是审批;既然不是审批,上海二中院适用《规定》第十四条是错误的。”
  
  背后另有隐情
  五位大法学家的《专家论证报告》可谓一针见血,但为何上海高院至今未纠正上海二中院的错误?永城公司、铁城公司的代理律师唐文华道出其中奥妙——上海徐房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称徐房公司)早已接手铁城公司并从所谓的实际控制人张瑞猛手中购买了还存在争议的股权。徐房公司是上海市国有独资企业,在上海房地产界名气很大。
  就在股权争议案件还在进行中时,徐房集团的网页上已经显示,“2010年10月18日上午,青浦国际华城项目举行‘项目重新启动暨办公楼启用仪式’。徐房集团党政领导班子、外方股东张瑞猛先生出席接牌仪式。”
  据记者了解,2010年2月,徐房公司已从中铁集团总公司收购铁城公司100%的股权,收购完成后,铁城公司成为徐房公司的全资子公司。当时收购价仅为548万元,而截至2009年5月31日,铁城公司经评估的总资产仅为547.75万元,负债总计为2578.9万元,净资产为-2031.15万元。意思就是徐房公司出价548万元整体收购一个净资产为-2031.15万元的铁城公司。但其中对永城公司的股权投资在铁城公司的评估报告中竟然没有反映。
  在法院还未终审裁定的情况下,徐房公司就付巨资解决了国际华城项目此前的一些的债务和拖欠的工程款,由此会给徐房公司带来巨大的法律风险。作为国有企业的徐房公司支出巨额款项是否经过上海市国资管理部门的审批?这些款项都到哪里去了?这些疑问以及这一系列不合逻辑的事情背后是否还另有隐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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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小康杂志
发布时间:2011-11-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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