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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1年08月《小康》
  栏目:评论
用制度确保“三公”支出公开到位

★文 /邓聿文

  看一个政府是否乱花钱,“三公”消费是最好的镜照。对“三公”经费的公开,必须从整体上有严格的制度、措施安排,从而确保公民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的实现
  
  截至7月23日,98个中央部门中,七成部门公布了“三公经费”(公务出国、公务用车、公务接待),距国务院规定的最后期限过了20多天。此前,国务院要求所有的中央部委在6月底前要完成公布“三公”支出的任务。
  在较早公布的科技部、教育部、国家行政学院、审计署等几家部委中,科技部的“三公”支出公布最早,4月底即已公布。审计署的数据则最详细,不但公布了每个支出大项,而且还对每项经费的使用情况做了详细说明。中央行政单位总的“三公”支出则由财政部向全国人大做了汇报,行政经费合计887.1亿元,其中“三公”支出为94.7亿元。
  公布“三公”支出是预算公开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自5月4日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向社会公开“三公”经费后,舆论就一直关注该方面的进展情况。这反映了人们对知情权的重视。理论上说,政府的预算收入来自于纳税人上交的税收,因此,公开包括“三公”消费在内的整个政府预算,接受民众监督,乃天经地义,是政府当然之责任。但在实践中,由于长期把政府预算看作国家机密,只有少数领导人和相关工作人员能够接触到这些数据,大众根本无权知晓,“三公”支出的公开也就千呼万唤“出不来”。
  其实,看一个政府是否乱花钱,“三公”消费是最好的镜照。从政府履职和运转角度而言,是需要一定的“三公”支出的。如果这个支出有助于政府更好地履行职责,提供公共服务,哪怕因此多花一点,想必公众都不太会有意见。但目前的“三公”消费很多与政府的履职并没有多少关系,纯粹用于政府部门自身的“非生产性”消费,用于工作人员的个人福利。
  或许正鉴于此,更多的中央部门到现在迟迟未能公布“三公”支出,因此,如何确保“三公”经费的亮相不“卡壳”,就成为需要从制度上考虑的事情。除此外,还应考虑的是,如何更好地公开,以及公开后对所存在问题的改进。
  乐观来看,由于有国务院的规定、舆论的压力以及已公开部委的“榜样”,尽管时间已经延后,但相信其他部委不管是被迫还是主动,最后都会公开自己的“三公”消费。但如何公开、公开的质量怎样,却是大可讲究的。从上述几个已公开的部门看,除审计署外,公开的项目非常简陋,明显有应付性质,这样的公开对民众的监督起不到多大实质作用。必须有对公开项目的进一步细化和说明,以防止在“三公”消费公开上做手脚、玩花样。这是一方面。
  另一方面,仅有公开而问题得不到改进也不行。如果年年公开,年年同样的问题存在,这样的公开意义也不大。为此,需要完善预算公开的制度和程序,在问责上下工夫。
  首先,建立硬性约束机制,对不能按时公开的部门,以及对公开后发现动用公款进行“三公”消费造成挥霍浪费的,要进行问责,以维护法律、法规的严肃性。
  其次,立法规定预算公开的内容、方式、主体、时限、说明语言等,并由各级人大对“三公”消费预算进行审定,确定细化标准,以做到通俗易懂,一目了然。要明确规定公开的时间表和每个公示周期的最后期限,防止有关部门将陈年旧账拿出来“忽悠”公众,或者故意拖延、拒不公布。
  第三,完善预算管理体系,将财政预算内外两种管理体制统一起来,严防地方和部门私设“小金库”。
  第四,强化人大审查监督的力度,各级人大要承担起对“三公”消费的监督责任,同时突出审计独立监督的职能。这就需要我们尽快修改《预算法》、《审计法》等法规,使之相衔接和配套,成为能真正实施和违法后追究责任的法律。
  最后,还应加强舆论的监督力量。
  (作者系中共中央党校《学习时报》副编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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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小康杂志
发布时间:2011-08-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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