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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0年10月《小康▪财智》
  栏目:人物
陈黄对话

★文 /《小康·财智》记者 范颖华

  陈晓如是说:
  一个人假如说控制力很强的话,我感觉这个公司就不应该上市,就是一个私营公司,不应该变成公众公司。
  我本身和黄先生(黄光裕)不存在“君臣”的关系,我们可以讲是合作者,和他的老部下还是有区别。即便是“君臣”关系,在中国传统文化里,对“君臣”的描述是很清晰的,叫做“重民轻君”,只有这样的政府才能维系你的统治。
  黄先生(黄光裕)可能理解说今天董事会我(黄光裕)不能说了算,所以我(黄光裕)要改变。而改变首先把贝恩(国美第二大机构股东贝恩资本)三名董事去掉。这样就回到了大股东完全操控一个上市公司的状态。这是我们现在的董事会、理性的董事所不能接受。
  黄先生(黄光裕)他反对(管理层股权激励),我感觉他比较狭隘,不应该反对。真实的情况他是从头到尾反对。不像现在传说的他也支持,说我们做得不妥当。这件事情我们曾经和他本人有文字的沟通和交流,他从来都反对。
  邹晓春(黄光裕代言人、黄光裕家族提名的执行董事)如是说:
  作为一个职业经理人,肯定会常常游离在股东和职业经理人边缘,所以他(陈晓)可能在做事的时候,有时是股东,有时又是职业经理人,角色会发生错位。
  我们始终反对陈晓先生这种包办(指引入贝恩)的态度,他包办股东,他包办董事局,最后他就是说这个事情好的,这就跟父母包办婚姻是一样的,他就认为我这种包办就是给你们两个人是找来幸福的,但是幸福不幸福呢?尽管他可能心里有良好的愿望,但这种做法还是不对的。
  这个问题(针对陈晓认为引入贝恩资本在当时来说已经是对大股东最好的选择)就是现在回过头来看已经没办法还原了,因为当时的现状就是很多人都对国美产生这种兴趣,都要求来投资,但是当时的董事局就没有采取很积极的方法去谈判,他只选定了一家来谈,其他都是很匆忙的结束。
  股权激励是上市公司一个很重要的制度,也是一个很好的制度,这个是肯定的。但是陈晓先生在2009年的6、7月份很匆忙地就推出了这样一个期权制度,而且也没有跟所有利益相关方去做沟通,使这个制度匆忙地推出,导致了一些很多不必要的误解,包括误解成我们创始股东不同意期权的说法。
 
 >>学界观点
  巴曙松(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金融研究所研究员):如果国美不是在香港上市,如果双方有一方不认可公司法的框架而自行其是,如果媒体没有大规模的公开报道,如果监管不独立,那么,这将是另外的案例。
  赵晓(中国科技大学经济管理学院教授):陈晓赢了!内部人控制+引狼入室以非诚信地实现职业经理人收益最大化的“陈晓路径”之案例更加完整了!这是最好的时代,这也是最坏的时代!但历史将最终裁定输赢!
  叶檀(著名财经评论员):到目前为止,国美争夺战的结果是:国美未倒,社会、员工、投资者付出的代价最小,黄光裕一方通过规则保护了自己的股东权益,法律规则与民事救济因此深入人心。以条约规制条约,以法律对抗法律,以证据为自己说话,才是市场经济的轨道。如果规则错误,我们可以提议修改规则,但是在规则确定以后、未修改之前,当事各方似应按规则办事。
  水皮(著名财经评论员):国美投票结果既出人意料又在情理之中,取消一般授权黄光裕大股东地位确保,陈晓留任避免管理层动荡,一方保全核心利益,一方保全面子,大股东和二股东各取其所,各退半步,是妥协也是合作!我们旁观者讲理,人家当事人讲利。陈晓己经不重要了。
  叶林(中国人民大学民商法教授):虽然香港公司法在公司机构设计上没有采取完整的分权制衡和权力平衡规则,而是采取董事会中心主义的管理模式,侧重于管理效率,但这并不意味着大股东可以为所欲为。
  郭建鸾(中央财经大学商学院教授):国美事件给中国企业在公司治理上提出了三点启示:一是企业在走向公众化的过程中,大股东应有防止潜在控制权争夺的风险管理意识;二是企业的问题必须在规则的框架下得以解决,只有遵循透明、公正的竞争规则,市场才会做出最佳的选择;三是企业变革避免“感情用事”,要本着理性的原则力争平稳过渡,通过渐进式的调整,避免大起大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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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小康杂志
发布时间:2010-11-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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