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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0年10月《小康》
  栏目:时政
《工资条例》还能出台吗?

★文 /《小康》实习生 李雅男 北京报道

  2008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的《劳动合同法》第五章“特别规定”第五十三条规定,在县级以下区域内,建筑业、采矿业、餐饮服务业等行业可以由工会与企业方面代表订立行业性集体合同,或者订立区域性集体合同。
  “工资集体协商是国际上的普遍做法,但我们在实施的过程中,应当考虑我国的特色经济以及文化状况。”张喜亮对工资集体协商的实施持保留态度,“国外的集体协商是自然形成的,劳资矛盾导致罢工,企业方就会选择相对损失较小的协商方式解决问题,然而在我国,这样的不稳定状况是不允许、也是不应该发生的,所以我们的职工缺乏谈判的砝码。”
  对于工资集体协商,很多职工也并不敢去“实践”,因为企业的工会工作人员都拿着企业的工资。
  2003年8月22日,中日合资企业三环相模新技术有限公司职工自发组织职工大会并选举唐小东为工会主席,该工会组织和选举结果于8月29日得到海淀区总工会批准,工会取得合法资格。9月9日,唐小东向企业行政方发出了第一号工会文件,要求公司于9月30日前与未签劳动合同的部分工人签订劳动合同,一系列维权行为直接导致唐小东被解除职务。
  工会的缺失,在很大程度上使得工资集体协商始终停留在“看上去很美”的阶段。所以全国总工会也一直在强调建立工会的重要性,工会工作人员专职化也被提上议程。这样一来,就在很大程度上解决了协商双方不对等的问题。
  中国劳动关系学院法律系主任姜颖表示,我国还没有关于工资集体协商的专门法律,有关规定散见于法律法规中,也没有明确的追究违约责任的条款。在这一次关于《工资条例》出台的争论中,工资集体协商之所以在强调多年后又一次成为焦点,是因为草案中首次强调对于违反工资集体协商的企业做出惩罚:违规企业应该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企业在规定限期内不进行改正的,处以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日本关于这方面的惩罚十分严格,但是当员工找到老板试图谈判的时候,老板总是会在再三推脱后,花极短的时间听完员工的陈述,然后以不能妥协的结果“逃之夭夭”,而法律也不能以“拒绝谈判”为依据对企业进行处罚。这一次《工资条例》关于集体协商的惩罚条例,无疑也会使协商制度形同虚设。
  工资公示,就像伤口上的一把盐
  在我国,处于相对垄断地位且工资水平较高的行业主要有金融、烟草、电力、电信、石油、石化等。根据2008年国家统计部门发布的数据分析,这几个行业的职工人数虽然只占全部城镇单位在岗职工人数的7%,但所支出的工资总额却已占到全部城镇单位在岗职工工资总额的12%以上,其工资水平一般在全部城镇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2倍甚至3倍以上,考虑到住房、工资外收入和福利待遇上的差异,实际收入差距可能在5至10倍之间。
  “我国的垄断是自然形成的,比如石油,作为国家经济的命脉,民营企业或外资企业是否有能力进入,如何进入,怎样进入,都需要从国家安全的角度慎重考虑,一些自然形成的垄断是无可厚非的。”张喜亮认为我国的国有企业垄断存在很大的特殊性,“据全国工商联发布的数据显示,我国民企500强去年的净利总和还不及中国移动和中国石油两家央企。”根据全国经济普查资料,我国制造业的主营业务利润率平均在5%左右,工资利润率平均在100%左右,但石油天然气开采这种具有一定垄断性的行业,其主营业务利润率高达42%,工资利润率则高达616%。
  针对垄断行业工资收入过大的问题,此次《工资条例》拟要求垄断行业定期公布工资平均水平、涨幅、增长金额等内容。在民众的一片叫好声中,有一批和白永亮持共同观点的人却认为,工资公示没有任何意义。实际上,国资委在这方面一直在做着努力。“国资委每年对下属企业的工资总额都有控制,而且也有一定效果,所以,相关政策不应该把重点放在工资明示上,而应该督促垄断行业考虑工资增长机制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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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小康杂志
发布时间:2010-10-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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