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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9年07月《小康》
  栏目:封面故事
婚姻60年嬗变

★文 /《小康》记者 张旭

  将近60年前,新中国第一部婚姻法诞生,规定了一夫一妻制以及婚姻自由;将近30年年前,第一次修改后的《婚姻法》,放宽了离婚条件,并将计划生育写入法律;新千年以后,《婚姻法修正案》规定,同居不再非法,但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中国人离婚也再不需要审查期和介绍信。中国成为了世界上离婚最自由的国家之一。
  自建国前的包办婚姻,到后来的婚恋自由;自改革开放前的严格限制离婚,到现在的离婚充分自由;自单一模式的婚姻选择到多元化的社会宽容下的选择自由,在这60年的时间里,我们对待婚姻的态度发生了最深刻的改变,而我们的婚姻制度也从一个极端走向了另一个极端。
  婚姻从来就不是人性的产物,它必须符合人性,但它也必须抑制人性里最阴暗的一面。
  在制度与人性的龃龉间,强调自己责任成为婚姻立法的最后选择。
  然而,并不是每一个人都能实现自我的负责。
  1949-1957:婚姻革命
  “《婚姻法》是有关一切男女利害的、普遍性仅次于宪法的国家的根本大法之一”,这是毛泽东在建国之初曾经说过的话。1950年5月1日,当《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作为新中国第一部基本法付诸实施的时候,这句话成了最好的脚注。
  在二十世纪五十年代的最初几年里,这部政治色彩颇浓而革命意义极大的《婚姻法》为中国人的婚姻带来了翻天覆地的变化。从此,男女平等、婚姻自由和一夫一妻制以法律的形式固定了下来。
  就在《婚姻法》颁布的前一年,法国著名女权主义思想家西蒙娜·波伏娃的《第二性》在法国出版。籍这本女权主义的“圣经”,波伏娃表达了对马克思主义妇女观的敬意,她坚信社会主义终将消灭男女不平等现象。
  波伏娃的观点似乎很快就在刚刚诞生的社会主义中国得到了证明:公有制经济体制和男女同工同酬的劳动制度激发了妇女走出家门参加工作的热情,《婚姻法》则赋予女性和男性相同的财产权。对此,社会学家分析,独立的经济地位是男女平等的重要基础;而在作家笔下,这种独立又令妻子与丈夫的平起平坐显得那般理直气壮——带着“土改”中分得的田地出嫁的姑娘在婚礼上掏出一本红色封面的小册子给大家看,“我把劳动手册带来了,今年我有两千工分了。”在一片赞誉声中,这位新娘接着说,“我不是来吃闲饭依靠人的,我是过来劳动的。”周立波在《山那面人家》中如此写道。
  然而,必须承认的是,对于妻子而言,这份平等其实并不轻松。在建国初期百废待兴的形势下,生产建设对女性劳动力的需求似乎比提高妇女权益显得更迫切;另一方面,传统家庭文化并没有因为妇女投入社会工作而为其赦免任何家务劳动。于是,在实为“义务平等”的“男女平等”的名义下,新中国的妻子们事实上肩负起既主内,又主外的双重压力。
  与男女平等相比,婚姻自由显然来得更加艰难。在《婚姻法》颁布的最初几年,中国父母们曾对新民主主义婚姻制度允许子女自主婚姻的规定普遍感到不满,而在广大农村地区,抱怨“制定《婚姻法》是毛主席他老人家糊涂了”的老人也绝非少数。于是,包办如故,买卖依旧,“中央贯彻婚姻法运动委员会”1953年发布的一份调查甚至显示,当时全国每年因要求离婚而遭虐杀的妇女竟有七、八万人之多。
  有鉴于此,中共中央和政务院于1953年3月在全国发起了声势浩大的“贯彻婚姻法运动”。1955年,国务院又批准了《婚姻登记办法》,这意味着男女双方只需到政府登记即可办理结、离婚事宜,这意味着新中国的制度进一步巩固了中国人的婚姻自由。更多的父母之命于此后宣告作废,当代中国的第一次离婚热潮也随之达到顶峰,很多中国人正是在此时第一次意识到,原来女人是有权“休夫”的。
  婚姻自由使嫁娶何人成了嫁娶者自己决定的问题。于是,婚姻的选择对象成为了下一个问题。
  战场上的英雄无疑是姑娘们心中的最佳人选,从《小二黑结婚》中“打鬼子最勇敢”的二黑哥,到朝鲜战场上那些最可爱的人,对上世纪五十年代的中国女人而言,嫁给军人便等于嫁给了光荣。
  同样炙手可热的还有职场上的模范。“上一次劳模会上我爱上了人一个,他的名字叫赵振华。都选他作模范,人人都把他夸。从那天看见他我心里就放不下,因此上我偷偷地就爱上他。”刘巧儿在大柳树下的这段告白,道出了那个年代不少姑娘的心声。“我爱他,身强力壮能劳动;我爱他,下地生产,真是有本领;我爱他,能写能算,他的文化好。回家来,他能给我作先生。”劳动互助和共同进步成了彼时“爱情”二字的隐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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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小康杂志
发布时间:2009-07-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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