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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8年11月《小康》
  栏目:读者来信
2008年第11期 学者圆桌

★文 /《小康》编辑部

  土地使用权流转必须有序
  稳定土地经营权不变,并不等于土地不能流动。要允许农民有偿转让土地经营权,也就是转让使用权。允许农民实行土地有偿转让,到城里务工的农民还有点保险,有偿转让的租金就等于他们的保险费。土地由农民自主经营,农民对土地的亲近感才能维持。
  关于农村土地使用权流转,当前最重要的是培育农地流转市场。一方面强调稳定,另一方面要强调流动。稳定的是承包权,流动的是使用权。把小农经济冻结起来,不是我们的目标。流动不能靠频繁的行政命令来调整土地分配,这是小农平均主义。用平均主义的办法调整土地,生一个人给一份土地,死一个人取消一份土地,这个办法我不赞成。
  当然,土地使用权流转也要是有序的。现在对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主体的设定其实还是模糊的。农村土地归集体所有,谁来代表这个集体?虽然村委会作为“农民集体”土地的法人代表,但在行使具体权力时,土地使用权转让的结果往往不能代表作为所有权人的农民集体的真实意愿。一些基层政府急于招商引资,无偿收回或强迫农民转让、出租承包地,从而使承包农户的土地经营权、使用权无形中被基层政府剥夺了。——资深农村问题专家 杜润生
  
  土地流转一定要联系城乡关系
  土地承包是向集体承包,一定要把握这个基本点。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并不意味着向土地私有化的方向上走。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是产权层面的变化,而不是所有权层面的变化。只要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不变,就谈不上土地私有化。
  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归根结底还需要更多的农民彻底放弃土地和宅基地的经营权,转为市民。农民数量少了,而土地是不变的,这样才能实现农业规模化经营。所以允许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不仅仅是明晰产权,一定要与城乡关系联系起来。单纯在农村内部搞,不会有太大的效果。中央一再强调要以城带乡,以工带农,工业反哺农业,解决这个问题,就必须要建立和谐的城乡关系。
  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就是产权进一步明晰的过程,发展现代农业必须要搞规模化经营。科学发展观不是空口号,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有利于扩大农业生产规模,这就是真真正正、实实在在地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中共中央党校三农问题研究中心副主任、教授 徐祥临
  
  农村土地改革要兼顾平等和效率
  深化农村土地制度改革,要坚守几个大的原则:一定要把保护农民土地财产权放在首位;一定要保护重视18亿亩耕地;保障土地的使用效率。也即是,农村土地深化改革,要处理好所谓的“平等与效率之间的关系”。
  要特别强调的是,我们的政府千万不要在规模化经济问题上,人为强制农民去搞,要循序渐进,要有一个过程,这个过程一定不要太急。我非常担忧,一些地方违背农民的意愿强制农民搞规模化经营,采取鼓励的方式让农民搞股份制公司,去把城市的资本引进到农村,大量地圈占耕地,如果地方政府这样做了,有一些农民可能很快就变成失地农民。因此,如果搞规模化经营,我希望让农民之间自己搞流转,城市资本要引进,希望是在服务、加工、流通的环节引进。在种植业的环节上,不要强调引进城市资本,还是希望维持家庭承包经营。只不过这个承包经营要长期化,甚至是永久化。——中国社会科学院宏观经济研究室主任 党国英
  
  土地流转要尊重农民话语权
  许多农民对土地流转感到茫然,一是不熟悉法律政策,二是无法预知土地增值效应,因此不敢把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出去,使得流转率较低。
  农民在流转过程中基本上是弱者,他们缺乏必要的合同法知识,缺少对土地升值的预见性,甚至缺少话语权。因此,我们要完善土地流转制度,提供多种流转方式供农民选择。一方面要尊重农民意愿,尊重农民话语权;另一方面要合理评估土地价值,增强合同的科学性、严肃性,既保证农民能够分享土地增值的收益,又能保证土地转让期间的稳定,发挥土地规模经营的效果。
  政府征地与土地流转是完全不同的两个概念,前者可以改变土地用途,而后者则必须农地农用。工业化、城市化必然占用土地,保证国家粮食安全必须严格保护耕地,土地制度改革中,必须探索一条满足工业化、城市化建设用地需要与保护耕地政策相协调的新途径。其出路在于:一是继续实行土地占补平衡政策,二是继续实行严格的节约用地制度,三是改革完善征地制度,规范政府和企业征地行为。——中央党校教授 曾业松

 
编辑:
来源:小康杂志
发布时间:2008-1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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