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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8年10月《小康》
  栏目:卷首语
用制度为食品安全把关

★文 /《小康》编辑部

  在《食品安全法》即将出台之时,我们不幸再次看到了不安全食品的重大事件。
  此次三鹿婴幼儿奶粉事件的影响显然超越先前的假酒案、苏丹红、瘦肉精,政府社会和媒体的关注也超过以往。事件爆发后,中国启动了重大食品安全事故I级预案。涉案企业被一一查处,相关责任人被层层问责,问题奶粉纷纷下架。
  可以预见的是短期内社会对食品安全的重视将会持续强化,但在经历过多次食品安全事件之后,人们在痛心,震惊不安之余,还是很难抱太乐观的态度。事故频发让人们担心,我们对食品的监管是否真的缺失。
  近年来,我们看到更多的是,监管部门像消防队员一样四处灭火,但频频灭火却更频繁地失火。为何监管部门不能防范于未然?有人把这种监管能力的缺失,定义为一种“体制性的监管能力缺失”。因为从根本上来说,是制度设置本身使然,而非个别官员或部门的执行力不足。
  相当长一个时期以来,相关法律不够健全被解释为出现问题的主因。然而,按照亚里士多德等人的释义,法律的本质只是一种社会管理的辅助工具,社会公正首先需要的是制度的多极制约,如此,法律才能具有真正的标准意义。
  从食品安全管理方式看,无论是美国式的多头监管,还是英国式的单线主导,其成功关键都在于建立了消费者对政府行为进行问责和监督的制度。
  反观国内,我们只有自上而下的问责,只有行政主导的事后问责制度,而没有民众对官员的问责;没有公益诉讼制度,没有消费者集体诉讼、环境集体诉讼、股东集体诉讼等;没有建立起正常的新闻监督、民众监督的机制。我们缺失的其实是一种现代公共治理制度。
  在市场经济环境下,经济活动更多是直接发生在具体的市场情境之中和活生生的市场主体之间,这使得我们的社会日益扁平化。然而与之不匹配的是,市场和社会管理的重心依然高高在上。
  监管重心太高和法治不严,自上而下的监督难以到位,各级机构不能完全按照法律赋予的职权独立履行职责,反而常常受制于地方利益,加之没有严格健全的自下而上的监督机制,安全事故最终愈发难以收拾。
  在安全事故频频发生的当下,有必要进一步挖掘现有体制的潜力,但制度的健全绝不是一劳永逸的事情。无论是市场管理体制还是社会管理体制,如果长期落后于社会生活本身的变化,必然会引发巨大的风暴。如果不是从体制上去解决问题,那么官员们即使再忙碌,对官员的问责再严苛,也难以阻止那些本不该发生的事情。
  在改革开放30周年之际,认真审视三鹿事件更具有特殊的意义。如果不能找到长效机制保障人民生命健康,那么民众对于改革的信念可能会产生疑虑,这将是对改革最大的伤害。

 
编辑:
来源:小康杂志
发布时间:2008-09-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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