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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7年01月《小康》
  栏目:封面故事
把市县建成“扁平化”的基层政府

★文 /贾 康

  中国目前的政府间财政关系以1994年确立的分税制为基本架构。实际情况是,1994年之后,在上下级政府间的财权与对应事权的安排上,特别是省以下政府,财权的重心上移而事权的重心下移,造成目前县乡两级政府矛盾突出。
  层级扁平化是一剂比较对症的良药。通过调查研究,这里有两个相辅相成的思路:第一,减少财政层级,通过“省管县”和“乡财县管”等改革,争取把五级财政扁平化为中央、省、市县三级。
第二,把市县放到一个级次平台上,成为“扁平化”后的基层政府。如果说我们有五个层级的构架,通过一定的改造,可以改成新的扁平化状态,省以下迟迟不能落实的难题就会一下子柳暗花明。从而有力促使事权的划分清晰化、合理化和构建与事权相匹配的分级财税体制,明显降低行政体系的运行成本,更好地促进县域经济发展。
  目前中国部分地区开展的“省管县”(省级政府在财政上直接管辖省内各县)和“乡财县管”(县级政府在财政上直接管辖县内各乡)等改革试验,基本导向是力求实现省以下财政层级的减少即扁平化,其内在逻辑是进而引致政府层级的减少和扁平化,目标是实现中央、省、市县三级架构,即乡镇政权组织变为县级政府的派出机构;地级能不设的不设,如需设立则作为省级政府的派出机构。
  在财政方面,从中长期看,按照中央所说的要求结合政府体制改革,形成清晰的事权明晰单。有了事权界定各地政府就可以干自己该做的事情。
  我认为扁平化的改革有必要,是积极探索的路径。在已经实行两个层面改革经验总结的基础上,循序渐进、积极稳妥地推进层级扁平化的改革。目前一些地方开展的层级扁平化试验已是一个良好开端。
(作者为财政部财政科学院研究所所长)
(《小康》记者秦海霞整理)

       省管县从财政体制到行政体制
  “省管县”已经由学者讨论层面逐渐走入国家政策层面
  目前我国行政层级包括中央政府、省级政府、市政府、县政府、乡镇政府,共五级,可以说是世界上行政框架层级最多的国家。
  事实上,我国《宪法》并没有把市作为一个行政层级,严格意义上说市管县是不合《宪法》的。但历史地看,这种层级安排有其合理性。首先是中国国土面积大,而且过去交通、通讯都比较落后,那时层级多是可以理解的。其次是我国省管辖的县一般都很多,早期比如四川甚至管辖多达近200个县,管理不易。
上世纪末,浙江出现了县域经济实力超过市的现象,浙江开始用审批权下移等方式给与县级地方政府更多的发展空间。经济学家注意到了浙江省民营经济和草根经济的作用,同时也开始关注政府在这里有什么样的突出举措, “省管县” 由此逐步走入学者讨论范围之内。
  现在,“省管县”已经由学者讨论层面逐渐走入国家政策层面。2005年温家宝总理曾提出,有条件的地方可以在财政上进行省直管县改革试点。在“十一五”规划中不仅对推进财政体制上的“省管县”进行了肯定,而且还提出“逐步减少行政层级”。这个层级,不止于行政单位内部,也应当包括国家行政区划制度。
  现在中国已经有10多个省份开始了省管县的试点,试点地区省管县的涵义被分为三种:一种是财政意义上的省管县。市仍然保留行政管理权。这种方式比较多地被采用,而且中央也明确肯定了这种方式。第二种方式是授予县一部分或大部分权力,即一些审批权的下放。第三种方式是提高县级领导的政治待遇,例如由处级提升为副厅级,到市委做常委等等。
  不赞成省直管县的意见之一是,现在省所面临的是少则几十,多则上百的县,现在如果一下子上升为管上百个县外加十来个市的话,会不会出现管不过来的问题。
  如果按照传统方式来管的话,肯定是管不过来的。解决的途径,一方面政府管理需要创新。另一方面就是区划调整,这里面包括两种方式,一种是将省域划小,省的数目扩大;另一种方式是将县域扩大,适当缩小县的数目。
   “省管县”,冲击最大的是市一级政府。试点地区出现了一些市对试点做法的抗拒,比如一些省的试点县,就遭遇到了这种状况——省里通知县级领导去开会,县级领导开完会还得到市里进行汇报,使得一些县领导感觉两头疲于奔命。
  浙江开始用审批权下移等方式给予县级地方政府更多的发展空间。但这一方式也存在争论。在一些人看来,给强县扩权是锦上添花,而经济能力弱的县更需要扩权,那才是雪中送炭。
  行政体制上实现“省管县”,最大好处就是发展县域经济,而这一作用正为中央所重视,因为县域经济搞好,对新农村建设有好处,有利于和谐社会建设。
  改革本身需要有一个过程。东部地区有条件的可以先走一步。省管县这一方式,在省域面积比较小的地方更为适用。
  我的建议是,逐步进行改革,一些省级可以保留原有体制,在各方面条件逐渐成熟之后再过渡到省管县,而不是全部一步到位。但东部的一些省域面积不是太大,可以先推行,而且相对来说其推行过程不会遇到太大困难。
(作者为国家行政学院经济学部教授)
(本文由《小康》记者采访整理)
       各国行政区划体制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规定,中国现阶段的行政区划主要是,在中央政府之下实行省、县、乡三级制(含中央政府则为四级制);
       美国主要是州(Prefecture)、县(County)或市(City)三级制;
       法国主要是省(Province)、区或县(District)三级制;
       英国主要是郡(Shire)、县(County)。

 
编辑:翎翾
来源:小康杂志
发布时间:2007-0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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