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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6年05月《小康》
  栏目:法眼
“进场费”引发的商业贿赂争议

★文 /《小康》记者张志 特约记者陈稳

  四川一家公司按照市场潜规则支付“进场费”,受到了工商部门以商业贿赂为名的惩处。不正当竞争固然应当制止,然而什么是商业贿赂?商业贿赂和业内规则究竟如何界定?以业内规则为掩饰的商业贿赂如何制止?这一切成为了摆在立法者们面前的一大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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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片来源/photobase)

  3月14日,四川省西充县华星酒业公司的杨经理向媒体诉说了自己的苦闷:2004年4月22日,华星公司与西充县乡味楼火锅签订《联合销售协议》,约定乡味楼专销华星公司经营的啤酒。若乡味楼遵守并实际履行协议,华星公司则返利给乡味楼,4月29日一次性付“进场费”25000元,此后每月付进场费2500元。

  此事被举报到西充县工商局后,工商局立案调查,认为华星公司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第8条“经营者不得采用财物或其他手段进行贿赂以销售或者买卖商品”的规定,其行为属商业贿赂,对华星公司做出“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并处罚款3万元”的行政处罚决定。按照业内“潜规则”,向有关餐饮企业支付啤酒专场促销费的营销手段,却被工商局以商业贿赂之名查处;他将工商局告上法庭,但最终败诉。

  潜规则不能掩盖贿赂事实

  在我国的一些行业,商业贿赂成为“行规”或“潜规则”,这已是不争的事实。为了遵守行规却受到处罚,杨经理的委屈看似有几分道理,但四川省工商局公平交易处负责人明确表示:“巧立名目的进场费,实质上是一种商业贿赂行为。”

  在四川做了18年经销商的高先生称,卖场收取商家的进场费可分为三种类型:一是进场,即允许你的产品进场销售;二是专场,主卖你的产品;三是转专卖,不允许其他同类产品在该卖场销售。这三种形式的费用不同。为了排挤对手,一些有实力的厂商会选择向餐饮企业支付进场费,要求餐饮企业推荐并主卖他们的产品。供货商被卖场收取了高额的进场费,自然要把商品价格抬高,有的则在生产上偷工减料、以次充好,以减低成本,这样最终的受害者还是消费者。据说,超市对供货商强行收取的费用多达十几种,如上架费、价签费、条码费、防盗标签费、堆头费、宣传费等,这也是为什么同一厂家的同一种商品,放在不同超市,价格相差会很大的重要原因。

  而五花八门的进场费还只是商业贿赂的冰山一角。在法律中,真正意义上的明账回扣、折扣、佣金都是合法的,但是现实中很多单位都是挂“回扣”、“折扣”、“佣金”之名,行商业贿赂之实。据国家商业部提供的资料表明,在全国药品行业,作为商业贿赂的药品回扣,每年高达7.72亿元,约占全国医疗行业全年税收的16%。一位多年从事医疗器械和制剂销售的人士透露,现在90%以上的单位和有关人员肯定是“不给钱不订货”,在某些工程承包领域,贿赂更是明目张胆,且数额巨大,即使是招标,也挡不住无孔不入的商业贿赂大军。

  “商业贿赂”谁也说不清?

  什么是商业贿赂,商界与检查监督部门存在不少争议,像华星公司一样将工商部门的处罚决定告上法院的并不少见。怎样清楚地对商业贿赂进行界定,目前仍然是一个难题。

  现在商界普遍认为:国家没规定哪些商场能收或不能收进场费或开瓶费之类的服务费,进场费和服务费都是厂商你情我愿的商业行为,而且法律中明示,只要没有涉及国家公职人员,就不能说是商业贿赂。2006年4月“国美全球家电论坛”上,国美集团董事长黄光裕指出:“进场费是卖场利润的一部分。”他说:“我们收进场费就像是一个人的收入中除了基本工资以外的其他收入,是收入的一部分。厂商如果不给进场费就会在其他地方体现。”而广州市工商局副局长刘勇则指出,商家正有意无意地以一种似是而非的观念混淆正常的商业竞争与商业贿赂。

  从对超市收取进场费是否构成商业贿赂的处理上看,各地做法也并不统一。2001年,江苏省常州市和苏州市两地的工商部门率先认定,超市收取进场费构成商业贿赂。2003年湖南省常德市工商部门认定,该市若干家超市收取进场费,构成了商业贿赂。可事后,经该市市政服务中心召集有关部门商讨后,又宣布收进场费不等于商业贿赂。上海市商委会出台的《超市收费合同示范文本》中,将“进场费、新增商品进场费、新增门店进场费”均列入可以收取费用的范围。

  北京市律师协会会长李大进对《小康》说,我国的多部经济法律、法规都从不同角度对禁止商业贿赂行为 做了规定,但未对“商业贿赂”行为做出专门的明确界定。“商业贿赂”这一概念本身的模糊,造成有关部门的执法障碍。另外,按照现行法律,对于商业贿赂,检察、公安、法院、工商、税务等多个部门,都可成为执法的主体。这种多头管理模式的存在,很容易让每个部门借此推脱自己的责任。

  规范市场亟待《反商业贿赂法》

  对类似华星公司的企业来说,一方面是不得不遵从的行业潜规则,从业者被迫陷入恶性竞争;另一方面则是法律的威严。这使得许多企业陷入了左右为难的境地。据一家超市的供货商张先生说:“一个品种进场一般要付两到三万元的费用,还不给你出正规票据⋯⋯我也曾经拒绝过,结果是我的产品下架了,质量不如我的商品却进了超市。” 因此,对于许多供货商来说,没有选择是否交纳进场费的自由。

  一些法律专家也表示,“商业贿赂”的案件处理中,我们往往看到的是不得已接受“潜规则”的商家受到了严厉的处罚,而收费的一方却基本上安然无恙。这在法律上就表现了不平等。因此,要想杜绝进场费及类似的现象,必须在法律和制度上给予明确的规定。

  对于进场费问题,商务部部长助理黄海表示,商务部也曾经想用“一刀切”的方式,禁止卖场向厂商收取任何费用,但是考虑到厂商在对卖场阵列位置的选择必须和经济利益挂钩,因此收取进场费实际上很难禁止。黄海承认,目前卖场对供应商的进场费收取确实很不规范。他透露,商务部正在考虑出台一个标准的合同文本对卖场收取厂家费用进行规定,但如果这样的文件出台,又会表明政府认同了卖场收费,因此这个规定的制订仍需考虑和论证。

  南开大学国际经济法研究所所长程宝库教授认为,规则本身是有约束力的,如果按照“明规则”做事,守法者不能得到保护,违法者不能受到追究,大家就会放弃“明规则”,而另创一套对自己更为有利的行为规则。在经济领域,一旦国家“明规则”实施不力,企业就会主动遵守潜规则。此外,没有举报人保护制度、制度不完备,处罚力度小以及多头监管导致管辖权脱节,放纵犯罪等也是“商业贿赂”长期存在的原因。当前我国也缺乏一部专门的《反商业贿赂法》。

  2006年3月,十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落幕,全国人大代表提交的议案已分门别类地交由有关专门委员会审议,而其中由财经委员会审议的第368号、第647号和第760号议案名称竟然都是——《关于制定反商业贿赂法的议案》。对于何时能够出台《反商业贿赂法》,人们将拭目以待。

《小康》2006年第05期

 
编辑:田苑
来源:小康杂志
发布时间:2006-05-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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