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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6年03月《小康》
  栏目:封面文章
威胁中国金融生态的10大“污染源”

★文 /马自达

  金融生态正如自然生态一样,一旦受到污染而恶化或者破坏,金融风险无疑将会放大,从而影响到金融这一被称为“经济国防”的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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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从20世纪末开始,金融腐败及其治理问题连续数年成为全国“两会”提案的首选焦点。而金融风险甚至被提升到与国防战略同样的高度即所谓“经济国防”而加以重视。但随着时间的推移、研究的深入,人们越来越发现,金融腐败和金融风险等金融问题与其说是源于金融机构的内部治理结构本身,不如说是金融业生存与发展的外部“生态环境”的诱发,正如人体的疾病一样,当然与自身的健康有关,但自然生存环境的污染与破坏不能不说是一个更重要的原因。

  2005年,“金融生态”成为中国经济生活中点击频率最高的词汇。最早引入并极力倡导这一概念的中国人民银行行长周小川说,“金融生态”这个比喻,能形象地表述中国金融风险复杂的形成机制。中国社会科学院金融研究所的刘煜辉鲜明地指出,这是一个“非常有中国特色而且极具实践性的”“中国的特殊命题”。

  那么,在当前的中国,已经、正在和可能给我们的金融生态造成污染和破坏的因素到底有哪些?它们的危害程度究竟是怎样的呢?防范的关键对策又该是什么呢?

  污染源1: 行政干预——80%不良资产的“金融垃圾制造者”

  危害程度:根据央行2003年完成的一项对2001〜2002年我国不良资产形成的历史原因的调查分析,由于直接或间接行政干预形成的银行不良资产要占到不良贷款总额的80%,而由于国有商业银行内部管理原因形成的不良贷款仅占总额的20%。

  污染机理:在我国,因为司法与行政的未分离,司法要受行政领导,应该说是一个典型的行政主导的国家,目前仍处于一个“强政治弱经济大政府小社会”的阶段,经济也就表现出鲜明的政府主导型和政策主导型特点,由此,金融也表现出了政府主导性和政策主导性。我们说中国的“股市”为政策市就是这个意思。处于潜规则中的行政命令式贷款和人情贷款难以避免。

  当市场经济发展到一定阶段,“强政府”容易形成权力的资本化,以及经济发展对过强的政府管制的依赖,从而制约经济发展的后劲。同时由于政府行为渗透至经济运行的各个层面,易导致经济主体行为的变异。“红帽子”企业以及官商勾结出现的问题就是典型症状。

  更为关键的是,中国经济的市场化改革在相当程度上是由政府推动、主要依靠政策规范和法令来展开的强制性制度变迁,是由政府在主导资源配置。在过去20余年的改革中,政府尽管从一开始就强调党政分开、政企分开,“减政放权”、“松绑让利”、“转变政府职能”,但在很长时期内,政府支配资源的能力并没有显著减弱。在20世纪80年代后期的“拨改贷”中,政府把固定资产投资的任务从财政交给了银行,但由于银行改革没有到位,各级政府实际上对银行信贷发放有很大的影响力。许多地方的做法是,由领导班子“办公会议”决定项目,要银行给予支持。

  净化方案:政府职能转型迫在眉睫

  政府转型大势所趋,如何转变成一个完全服务型的政府,能和市场经济要求高度结合的政府,是改善地区金融生态之关键。其中最关键的就是看政府有没有退出对金融的直接干预,有没有退出直接的经济活动。而且在退出以后,政府在工作范围和方式上有没有改变,更多地提供公共产品和公共服务,为金融和企业创造发展环境。

  污染源2: 产权不清——金融业成为“第二财政”,同样染上“国企病”

  危害程度:中国社会科学院金融研究所的地区金融生态环境研究报告显示,中国金融部门资产质量之优劣,高达70%以上取决于金融运行的体制环境。中国人民银行广州分行副行长徐诺金将此甚至列在了“最突出的金融生态问题主要表现”第一位,认为“金融产权的制度性缺陷,阻碍和扭曲了有生命力的金融主体的健康成长”。

  污染机理:根据制度经济学的理论,产权的明确界定和有效保护是降低交易费用、提高交易效率的首要条件。完整的产权制度是一组包括责任成本的权利,在各经济主体之间要明确界定这种责任与权利,而以公有制为基础的产权制度,要建立在私有产权首先得到明确界定和保护的基础之上。

  但我国目前金融产权制度的现实,更多地强调了产权的“权”和“利”,而没有强调随“权利”而来的“责”和“本”。由于这种对产权的片面应用,导致在处理金融机构的风险时,所有处置成本基本上都由中央银行和政府承担。因为我们的全部产权还是一种以公有制为绝对主体的金融,其他产权主体对金融的介入尚未做出明确的基本法律规定和保护,因而出现实际工作中许多金融机构名为股份制或集体所有,实为私人所有,但又不承担控制责任的现象。

  净化方案:明确股东的核心地位

  以完善金融产权制度为中心,突出股东在金融生态体系中的核心地位和作用。要加快金融产权的多元化进程,允许各种投资主体投资金融产业,实现金融主体成分的多元化。无论是什么性质的产权主体控制金融,都要对金融机构的经营失败负责,不得存在任何形式的经营失败成本转嫁,即真正实现金融产权的完整化。在有关金融机构的股本构成及法人治理结构的安排上必须以股东为核心,避免由内部人控制,同时约束经营管理层以风险控制为天职,以失职追究问责制度为重点,从而减少道德风险与败德行为。

 
编辑:赤子
来源:小康杂志
发布时间:2006-03-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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