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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6年03月《小康》
  栏目:社论
“现管”不如“限官”

★文 /《小康》编辑部

  3月1日,《娱乐场所管理条例》开始施行。其中规定,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尤其是与文化主管部门、公安部门的工作人员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以及近姻亲关系的亲属,不得开办娱乐场所,不得参与或者变相参与娱乐场所的经营活动,严重违犯者将撤职开除。作为我国首次就事业单位进人问题做出的专门规定,人事部2月9日发布实施的《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暂行规定》也有类似的回避条款。这似乎是近期陆续推出的不少法律规章的共同特点,就是对相关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公开的制度约束。

  与此同时,2月13日,中纪委书记吴官正在中纪委第六次全会上的工作报告透露,2004年12月〜2005年11月,违反党纪涉嫌犯罪被移送司法机关和由司法机关直接追究刑事责任的党员共计15177人,占党员总数的0.2‰;给予党纪处分115143人,占党员总数的1.7‰,其中24188人被开除党籍。一年内开除2万多名党员并且公开披露,可谓史无前例。

  “县官不如现管”,曾经是对于滥用职权官场腐败的一种通俗描述。而对于惩处腐败,过去我们更多地习惯于刮风下雨式的“运动反腐”,结果是“老鼠”抓到了很多,甚或也抓到了不少“老虎”,但同时,也逃掉了不少,最后甚至出现了“猫鼠”的斗智游戏,从而加大了反腐成本。

  治病不如防病。即兴性的运动式反腐,不如事前明确告知可能存在或引发腐败的禁区,在事后惩处与事前禁止上有机结合,从而更加有效防堵腐败漏洞。腐败往往是那些拥有更多没有受限权力而有更多腐败机会的“县官”,通过钻法律空子,或以身试法而制造出来的,因此对于官员特权的限制,实际上正是防治腐败的第一道关。而通过公开明确的法律法规,则从更高层面和更大力度上的制度安排给予了有效的监督和警戒。可谓是“现管不如限官”。

  应该说,“限官”本身并不是目的,而是更好地“为民”的手段。我们说要建设一个和谐社会,在执政层面上,一个重要的和谐因素就是“公仆”与“人民”之间的和谐,也就是公共服务与公众需要之间的和谐。而“限官”不仅是“权为民所用,情为民所系,利为民所谋”的落实,更是宪法在现实中的具体体现。

  一方面是对官员的限制和对违纪党员的严惩,另一方面,我们看到,是国家对公民百姓公平权益的更多尊重。2006年中央国家公务员招考首次放开户籍限制,为全国范围内符合条件的人员提供了平等的报考机会。在春节长假后的第一个星期里,温家宝总理在紧张繁忙的日程中就专门安排了四次座谈会,邀请社会各界代表到中南海座谈,征求对《政府工作报告(征求意见稿)》和“十一五”规划纲要草案(征求意见稿)的意见。温总理的一句“中南海的大门是面向广大群众的”,恰似春风化雨,引起了全国各地强烈的积极反响。

  一年之计在于春,3月是全国两会召开的时间,而今年的两会更为特别。可以预见,作为行使参政议政和民主监督职能的最重要的机构,因为两会的召开,顺民心、合民意、聚民智、解民忧、谋民惠的限官为民政策,将会越来越多,“人民选举好公仆,公仆服务好人民”的官民关系将会更加和谐。


  《小康》2006年第03期

 
编辑:赤子
来源:小康杂志
发布时间:2006-03-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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