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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5年10月《小康》
  栏目:决策建议
个税改革应避免极端倾向

★文 /巫继学

  个税改革一石激起千层浪,各界人士在热议的过程中,尽管意见弥足珍贵,但是这些议论中也存在着诸多严重误解与误读倾向,及时廓清这些看法十分必要。

  首先,有人认为,此次个税改革是“新时代的均贫富”,我很难同意这种看法。其实,人们乐于谈论“均贫富”话题,在于人们身陷于社会贫富差距的无奈与无助中,当国家利用巨大的经济杠杆来调节财富分配的时候,得到改变的并非只有经济政策,还有经济热潮下人们躁动的情结与心态。个税被赋予更多更大超出它本身机制的期待,根本无需用时间来证实就可以说,这显然是个税无法承载之重。

  税收属于二次分配范畴,它对于贫富差距的校正,其幅度与范围都是有限的。贫与富差距的大格局,是在第一级生产关系中铸就的:资本获利润,土地获地租,劳动获工资。拥有什么样的生产要素,就凭什么在经济活动中获取经济报酬。在有资本参与运行的市场经济中,劳资之间的收益不能同日而语。就是在劳动者范围内,不同地区,不同工种,不同行业,收入也霄壤之别。税收作为调节器,只是在大格局分配之后的小调整。这一点,无论如何也不要期望过了头。事实上,个税改革根本不能改变财富分配的大盘子。打个比喻,第一级分配是“大腿”,第二级分配是“小腿”,你能指望“小腿”扭过“大腿”?

  进一步讲,在国家税源中,个人所得税只是一个小税种。2004年全国征收个税1700多亿元,占税收总量不到7%。所以,税制改革决不可能全面纠正分配不公,也决不可能大幅缩小贫富差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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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4年中国个税收入近1800亿元 65%来源于工薪阶层

 
编辑:李弋
来源:小康杂志
发布时间:2005-10-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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