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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4年10月《小康》
  栏目:社会
“国企”“民资”:辩论升级

★文 /施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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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小康》杂志第9期刊发了《德阳进入后肖安宁时代》调查报道,结合8年前政通公司事件发生后德阳当地的社会现实,揭示了德阳资本领域国家资本、民间资本和官员个人资本三分天下、官员个人资本正在国家和民间领域迅速扩张的局面。报道引起了社会的强烈反响。

  也许是巧合,在本刊编发此报道时,经济学家郎咸平对“国退民进”的驳斥在社会上掀起了有关国企改革的激烈争辩。期间,清华大学人文社会科学院教授秦晖发表了精辟观点,在很多层面是对《小康》的报道的呼应和补充。

  现摘录秦晖教授部分观点,以飨读者。

  呼吁保护私有财产,决不意味着公共财产就可以被随便侵犯……保卫私产与保卫公产,真有什么矛盾吗?这些年来,有人抱怨公共资产被盗窃,也有人批评私有财产受侵犯。其实在一个“权力捉弄财产”的社会里,无论公产私产都是权力刀俎下的鱼肉。人们常说西方国家私有财产是不可侵犯的,其实在这些国家,公共财产受到的保护也比我们这里严密得多。

  问题不在于国资与民资之间谁消谁长,谁流向谁,而在于这种流向是否符合公义。以强权化公为私和以强权化私为公都是不公正的,而且这两种不公正其实一脉相承。对公产的侵犯与对私产的侵犯同样是“权力捉弄权利”的结果。今天有人抱怨“崽卖爷田不心痛”,其实“崽”本来就没有把“爷”当爷,而是当孙子,何时把他的意志当回事?

  ——摘自2004年9月9日《南方周末》《秦晖纵论“朗旋风”》

  对《德阳进入后肖安宁时代》一文,众多读者也给本刊编辑部发来自己的观感,此处摘录部分较有代表性的观点:

  张贺泽  河南省纪检官员

  读罢贵刊的《德阳进入后肖安宁时代》一文,我心急如焚,如梗在喉,不吐不快。这是一桩侵吞民营企业资产的恶性案例,是对中央鼓励和发展民营经济政策的公然对抗,是对依法治国和依法行政原则严重的背道而驰,我们必须依法治“官”。

  所谓依法治“官”,是指要依法制约行政权,要使行政权力的行使在公正的法律框架下进行。行政权是国家行政主体为执行国家意志,谋求社会公益,进行行政管理与服务而依法行使的公共权力。它属于一种“实践力量”,行政主体掌握直接的命令权、强制执行权等实权。

  而且,行政权在行使上还有自由裁量权,若无所制约,则极易被滥用,造成对于行政相对人的权利及社会公益的侵犯。只有对行政权力加以法律的制约,让法律来克制其自身的易扩张性,方能确保它在有利于社会公益的道路上行使。

  张喜林  深圳市企业高管

  我更愿意把这(政通公司事件)看作一场经济官司,应该由法院来裁决。法院是社会公正与正义的裁判所。如果人民对法院的裁决都存在疑问,那么说明我们国家离法制社会还有一段很长的路要走。

  比如文中提到的某某书记指示,当然也可能会有官位更高的书记作出其他相反的指示。这也是很多问题的根源。法院不能作出公正的裁决,法律也就丧失去了权威性。

  归根结蒂,是一个政府的职能问题。

  现代政府,应该是依照法律行使职能,维护社会的公平和正义,维护全体公民的合法权益。全体公民(当然包括商人)有提出自己合法利益诉求的权利,承担法定义务。

  打个比方:将国家比如成一辆公交车,政府是司机,全体公民(包括商人)是乘客。那么司机只能按照规定路线行驶并保证乘客安全;乘客买票上车享受服务。如果司机随意违章驾驶,不按规定路线行驶,服务态度不好,把自己当成车的主人,将面临乘客退票下车的危险!

  假如一些特别“强壮”的乘客提出特别要求,要到达特殊目的地,将它变成他的私家车。那全体乘客会答应吗?势必引起纠纷。在我们国家历史上发生类似于这种退票下车的事件很多,争吵打斗的场面也不少。


《小康》2004年第10期

 
编辑:相遇
来源:小康杂志
发布时间:2004-1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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